
犹犯夜。 唐 时京城置街鼓,朝暮传响,以戒夜行者。 唐 姚合 《及第后夜中书事》诗:“喜过还疑梦,狂来不似儒。爱花持烛看,忆酒犯街沽。”参阅 唐 刘肃 《大唐新语·厘革》。
"犯街"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对侵占街道公共空间行为的法律界定与惩处。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犯"在此语境中表示触犯律令,"街"特指城市中供车马行人通行的主干道。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唐律疏议》,其中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明确将私自占用道路的行为定义为犯罪。
从语义演变看,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将"犯街"细化为两类:一是搭建檐篷超出规定尺寸的"侵街"行为,二是在街道堆放货物的"壅街"现象,违者需受笞刑并限期拆除。明清时期则通过《大明律》《大清会典》延续了相关法规,特别针对商铺占道经营强化了巡查制度。
现代城市规划研究中,"犯街"概念被延伸理解为公共空间治理的早期法律实践。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城市管理研究》指出,该制度本质上是通过立法平衡私有权益与公共秩序,其"不得妨碍通衢"的原则至今仍影响着城市管理条例的制定。
“犯街”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可从历史背景和现代引申义两方面解释:
基本定义
“犯街”即“犯夜”,指违反古代宵禁制度。唐代京城设有街鼓,早晚敲响以警示行人不得在夜间外出。
制度背景
唐代实行宵禁,夜晚街鼓响后禁止无故出行,违者称为“犯夜”或“犯街”。姚合诗句“忆酒犯街沽”,描述了及第后兴奋到违反宵禁买酒的行为,侧面印证了这一制度。
部分方言(如上海话)中,“犯街”引申为行为违反社会规范,例如举止粗俗、破坏公德等。
“犯街”原指唐代违反宵禁的行为,现代方言中可表失当举止。需结合语境区分历史与引申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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