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官府缉捕罪犯的公文。 明 高拱 《本语》卷五:“此(指匿名文书)宜痛革,只当各具访单,呈于都察院,会于都科,则害人者不得行其计矣。”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考察访单》:“今制,匿名文书,禁不得行,唯内外大计,吏部发出访单,比填注缴纳,各不著姓名。”
访单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专有名词,指古代官府用于记录案件调查或人员行踪的文书凭证。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司法档案,指“官府派员查访案情时开具的公文单目”,主要用于记录案件线索、证人证词或嫌疑人信息。清代《六部成语注解》进一步说明,访单在地方行政中具有法律效力,衙役需凭此文书进行传唤、取证等公务活动。
从构词法分析,“访”字取“调查、探问”之义,“单”指简明记录的纸张,二字组合后特指司法调查的专用文档。明代小说《醒世恒言》第十五卷中“县官出了访单,着落地方,严行缉拿”的用例,印证了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实际应用场景。
现代语言学研究显示,该词在民国初期仍见于官方档案,后随着司法制度改革逐渐退出日常使用。现存文献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清乾隆年间徽州府缉捕盗匪的原始访单实物,成为研究古代司法文书的重要实证。
“访单”是一个历史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但核心指向古代官方文书。根据搜索结果中的多个权威来源,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访单是旧时官府用于缉捕罪犯或进行人员调查的公文。明代文献《本语》和《野获编》中均有记载,强调其作为官方调查文件的用途,例如明高拱提到“各具访单,呈于都察院”以规范匿名举报流程。
功能与背景
词源解析
“访”指探访、调查,“单”指文件,组合后意为“调查记录文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现代词典将其归类为成语并扩展了抽象含义(如泛指详细调查),但历史文献中未见此类用法。
提示:若需引用古籍原文或考证具体历史事件中的访单使用,可参考《明史》或高拱、沈德符的相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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