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职名。 北齐 僧职有断事沙门,掌断处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设断事官一员,后增至八员,隶枢密院,掌管裁决军府刑政狱讼的事务。 明 初 太祖 置行枢密院,寻改置大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官,总治五军刑狱,后废除。参阅 宋 赞宁 《僧史略·杂任职员》、《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职官志五》。
断事官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具有裁断职能的职官称谓,其核心含义可从词源与历史职能两个层面解析:
一、词义构成 "断"字在《说文解字》中解为"截也",引申为裁决、判定。《康熙字典》载其"决狱曰断",强调司法裁断属性;"事"指事务、案件;"官"即职司人员。三字组合构成"裁决事务的官员"这一基本释义。
二、历史沿革
该官职名称反映了中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特点,其职能变迁与中央集权强化进程相呼应。专业司法职官体系的发展脉络,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古代官制研究》(2008年版)第三章司法制度考述。
“断事官”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以下含义:
北齐时期
设“断事沙门”,专管僧人违反佛教戒律的裁决事务。
元代
明代
朱元璋初设行枢密院,后改大都督府,下设断事官,负责五军刑狱管理,后废除。
作为成语,“断事官”比喻能明辨是非、公正处理事务的官员,强调其判断力和决断能力。
以上信息综合自历史文献记载及词典释义,若需完整内容可查阅《元史·百官志》《明史·职官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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