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職名。 北齊 僧職有斷事沙門,掌斷處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設斷事官一員,後增至八員,隸樞密院,掌管裁決軍府刑政獄訟的事務。 明 初 太祖 置行樞密院,尋改置大都督府,下設有斷事官,總治五軍刑獄,後廢除。參閱 宋 贊甯 《僧史略·雜任職員》、《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職官志五》。
“斷事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
北齊時期
設“斷事沙門”,專管僧人違反佛教戒律的裁決事務。
元代
明代
朱元璋初設行樞密院,後改大都督府,下設斷事官,負責五軍刑獄管理,後廢除。
作為成語,“斷事官”比喻能明辨是非、公正處理事務的官員,強調其判斷力和決斷能力。
以上信息綜合自曆史文獻記載及詞典釋義,若需完整内容可查閱《元史·百官志》《明史·職官志》等原始文獻。
《斷事官》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指負責處理和裁決案件的官員。
《斷事官》的拆分部首為“言”和“宀”,它的筆畫總數為13畫。
《斷事官》這個詞來源于古代中國的官制,是指負責斷案的官員。在古代社會,斷案官承擔着掌握司法權力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
《斷事官》的繁體寫法為「斷事官」。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中,斷事官的「斷」字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大緻的形狀和結構與現代寫法相似。
1. 斷事官根據法律裁決了這起案件。
2. 他是一名優秀的斷事官,深受人們的尊敬。
1. 斷案官
2. 官斷事
3. 事官斷
1. 判案官
2. 審判官
3. 裁決官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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