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職名。 北齊 僧職有斷事沙門,掌斷處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設斷事官一員,後增至八員,隸樞密院,掌管裁決軍府刑政獄訟的事務。 明 初 太祖 置行樞密院,尋改置大都督府,下設有斷事官,總治五軍刑獄,後廢除。參閱 宋 贊甯 《僧史略·雜任職員》、《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職官志五》。
斷事官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具有裁斷職能的職官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與曆史職能兩個層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 "斷"字在《說文解字》中解為"截也",引申為裁決、判定。《康熙字典》載其"決獄曰斷",強調司法裁斷屬性;"事"指事務、案件;"官"即職司人員。三字組合構成"裁決事務的官員"這一基本釋義。
二、曆史沿革
該官職名稱反映了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特點,其職能變遷與中央集權強化進程相呼應。專業司法職官體系的發展脈絡,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官制研究》(2008年版)第三章司法制度考述。
“斷事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
北齊時期
設“斷事沙門”,專管僧人違反佛教戒律的裁決事務。
元代
明代
朱元璋初設行樞密院,後改大都督府,下設斷事官,負責五軍刑獄管理,後廢除。
作為成語,“斷事官”比喻能明辨是非、公正處理事務的官員,強調其判斷力和決斷能力。
以上信息綜合自曆史文獻記載及詞典釋義,若需完整内容可查閱《元史·百官志》《明史·職官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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