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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事官的意思、斷事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斷事官的解釋

官職名。 北齊 僧職有斷事沙門,掌斷處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設斷事官一員,後增至八員,隸樞密院,掌管裁決軍府刑政獄訟的事務。 明 初 太祖 置行樞密院,尋改置大都督府,下設有斷事官,總治五軍刑獄,後廢除。參閱 宋 贊甯 《僧史略·雜任職員》《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職官志五》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斷事官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具有裁斷職能的職官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與曆史職能兩個層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 "斷"字在《說文解字》中解為"截也",引申為裁決、判定。《康熙字典》載其"決獄曰斷",強調司法裁斷屬性;"事"指事務、案件;"官"即職司人員。三字組合構成"裁決事務的官員"這一基本釋義。

二、曆史沿革

  1. 元代定制:作為中央司法機關"大宗正府"長官,秩正三品,主掌蒙古與色目人刑獄。《元史·百官志》載其"掌決天下刑名",具有跨地域司法管轄權。
  2. 明代沿襲:設于五軍都督府,處理軍戶訴訟,《明會典》記其"理斷軍民詞訟",側重軍事司法領域。
  3. 清代演變:職能并入理藩院與刑部,專職官職名逐步消失,但"斷事"作為司法職能仍存續于審判體系。

該官職名稱反映了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特點,其職能變遷與中央集權強化進程相呼應。專業司法職官體系的發展脈絡,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官制研究》(2008年版)第三章司法制度考述。

網絡擴展解釋

“斷事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

一、曆史官職

  1. 北齊時期
    設“斷事沙門”,專管僧人違反佛教戒律的裁決事務。

  2. 元代

    • 至正初年設斷事官1人,後增至8人,隸屬樞密院。
    • 職責:掌管軍府刑政、獄訟等司法事務。
  3. 明代
    朱元璋初設行樞密院,後改大都督府,下設斷事官,負責五軍刑獄管理,後廢除。

二、成語含義

作為成語,“斷事官”比喻能明辨是非、公正處理事務的官員,強調其判斷力和決斷能力。

參考資料

以上信息綜合自曆史文獻記載及詞典釋義,若需完整内容可查閱《元史·百官志》《明史·職官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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