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代制造军械的地方,隶属工部军器所。《宋史·职官志五》:“南渡置御前军器所。 建炎 三年,詔军器监併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併入军器所。”
(2). 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 宋 宇文懋昭 《大金国志·科条》:“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
都作院是中国古代官署名,主要指宋代设立的中央级手工业管理机构。该机构隶属工部或将作监,负责监管宫廷器用、军械制造及土木工程等事务。其职能涵盖工匠调度、物料调配与产品质量监督,是宋代手工业体系的核心管理部门。
根据《宋史·职官志》记载,都作院设置于北宋初期,下辖多个作坊,包括兵器、织造、陶瓷等专业工场。《中国历史大辞典》指出,该机构在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进行过改制,增设提举官强化管理,并推行“作院法”规范生产流程。南宋时期部分职能转移至地方作院,但中央都作院仍保留对特殊贡品的制作权。
“都作院”是宋金时期具有不同职能的官署机构,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朝代背景解释:
设立时间
始建于北宋庆历二年(1042年),最初在陕西诸路设立,由普通作院发展而来。
隶属与职能
隶属工部军器所,专司制造军械及军需物资,是官营手工业作坊。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在全国设41个都作院,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进一步在军事要地增设。
规模与地位
聚集大量工匠,生产规模远超普通作院,是地方军械制造的核心机构。
职能转变
金代将都作院作为各州囚犯服役场所,例如让囚犯磨甲、修筑土工等。
管理依据
据《大金国志·科条》记载,此类拘役场所的设立与金代刑罚制度相关。
“院”在此指代有特定职能的官署机构(源自“院”的引申义,即机关或公共场所)。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沿革或职能案例,可参考宋代职官文献(如《宋史·职官志》)及金代刑罚制度相关研究。
艾缗安措白雪阳春谤端嬖爱玻璃丝差使趁趃趁人之危齿长毳帐诞放澹月点勘点石东量西折都波风移俗变关牒观美晷景滚海蛟果酸喤喤金碧荧煌津际筋液酒缶具草空阒口敛框框窾木烂饮流孽礼饩论择罗縠卖油翁孟阳蔑尽目瞤怒容满面拍密配地嫔息皤皤强敏孅弱亲情伤愍声味神签设作收吏双氧水俗气秃里雾集云合袭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