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专任。独自信用;独自承担。 汉 邹阳 《狱中上书自明》:“故偏听成姦,独任成乱。” 三国 魏 曹冏 《六代论》:“仁心不加於亲戚,惠泽不流於枝叶,譬犹芟刈股肱,独任胷腹。” 晋 陆机 《五等论》:“旷不可以偏制,重不可以独任。”
(2).谓单独任用。《三国演义》第二五回:“ 颜良 性狭,虽驍勇,不可独任。”
“独任”的汉语词典释义与解析
“独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由一人单独承担或负责某项事务、职责或权力。该词强调个体独立行使职能,而非集体协作或分担。以下从词典释义、用法及权威参考进行详细说明:
独自担任
指某项任务、职务或责任完全由一人承担,无需他人协助或共同负责。
示例:公司重大决策原由董事会共同商议,现改为由总经理独任。
法律术语:独任制
在司法领域特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区别于合议庭(多人审理)。
示例:简易程序案件通常适用独任审判,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并作出裁判。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释义:“独自担任;单独负责。”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
(注:该词典为汉语规范释义的权威工具书,未提供在线免费链接,纸质版可查证P320)
《法学大辞典》
对“独任制”的界定:“由一名审判员独立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制度。”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专业领域权威参考。
在基层法院,独任审判员依法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进行快速裁决,显著提升司法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强调个体独立行使职权或承担责任,既是日常用语,也是法律专业术语。其释义以权威工具书为基准,司法实践中的“独任制”已成为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制度设计。
“独任”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三层:
专任
指集中权力或责任于一人,强调不分散权力或事务。例如《三国演义》中提到颜良“不可独任”,说明在特定情境下需避免将重任单独委托一人。
独自承担
表示由个人独立完成某项任务或责任,如《狱中上书自明》中“独任成乱”,隐含对独揽大权可能引发负面后果的警示。
单独任用
指在选拔或任命时仅选择一人,而非多人协作。例如汉典中提到“单独任用”,多用于人才管理或军事策略的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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