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 新疆 回部 ( 天山南路 ) 维6*吾尔 族特有的官名。以阿奇木伯克为长,伊什罕伯克为副,下设各级伯克, 清 政府分别加以任命,概称伯克。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理藩院》:“ 嘉峪关 外 回部 有十……其旧疆建诸王二,咸如 蒙古 诸藩,餘则置伯克司之。伯克者, 回 中长吏也,各视秩有差。”后亦泛指该地区一般上层人物。 郭小川 《喀什一条街》诗:“山根上拉来的砖,盖了‘伯克’的私房。”参阅《清通志·职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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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bó kè)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指中国清代新疆地区对地方官吏或头目的称谓,属音译词。该词源于突厥语“beg”(首领、长官),后通过维吾尔语“bəy”传入汉语,清代文献中多译作“伯克”。其职能涵盖行政、司法、税收等地方事务管理,如“阿奇木伯克”即一城之最高长官。
学界考证“伯克”与突厥语族中的“beg”(贵族称号)同源,后演变为奥斯曼帝国“bey”(总督),汉语译名定型于清代官修文献《西域同文志》。
清乾隆时期平定西域后,保留原有伯克制度并加以改革,将其纳入朝廷官制体系,颁发印信并实行世袭与任免结合制度。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后,伯克制度逐步废除。
现代汉语中,“伯克”一词主要用于历史研究及文献解读,偶见于文化语境中对传统权力的隐喻。例如:
“旧时伯克们的庭院,如今已成民俗博物馆。” ——《新疆地方史纲要》
权威参考来源:
“伯克”是源于突厥语的音译词,原意为“首领”“管理者”或“统治者”,其历史含义与文化背景可综合以下要点展开:
古代维吾尔族
伯克曾是维吾尔族地区的世袭官职,涵盖军事、民政、司法等职能。例如,阿奇木伯克为地方行政长官,伊什罕伯克为副职,下设数十种不同职能的伯克()。
清朝时期的改革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新疆叛乱后,将伯克制度纳入地方行政体系,废除世袭制,改为朝廷任命,并规范等级和职责,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制度()。
“伯克”既是一个历史官职名称,也是突厥文化中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其制度从最初的世袭贵族体系,逐步演变为清代的官僚制度,体现了中央政权对边疆治理的调整。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文献记载,可参考搜狗百科、汉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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