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委”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简称,指中国负责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解释,“委”在机构名称中表示“委员会”,即由特定成员组成的议事、管理机构。当前中国国家层级的“民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民族政策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等职责(来源:中国政府网)。
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民族工作政策法规,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执行,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与发展,以及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历史可追溯至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设立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后经多次机构改革调整形成现行体系(来源:国家民委官网)。
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层级政府均设有对应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统称“民委”或“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属地民族事务的具体实施(来源:中央统战部政策文件库)。
“民委”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简称,全称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负责民族事务管理与政策执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属于正部级行政机构,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是国务院最早成立的部委之一。其核心定位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民委通过统筹各民族利益,促进平等、团结与繁荣,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维护多民族和谐共处的重要机构。例如,通过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扶持政策和文化保护措施,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巩固国家统一。
如需更全面的信息,可参考国务院或中央统战部发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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