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t whore;harlot;prostitute] 原指女艺人,后指卖淫的女性
原指从事歌舞的女艺人,后称卖淫的女子。 宋 罗烨 《醉翁谈录·子瞻判和尚游娼》:“ 灵景寺 有僧,名 了然 ,不遵戒行,常宿娼妓 李秀奴 家。”《水浒传》第五一回:“那娼妓见父亲被 雷横 打了,又带重伤,叫一乘轿子,径直到知县衙内。” 巴金 《春天里的秋天》六:“你们想,做娼妓的女人就没有灵魂吗?”
“娼妓”一词的含义和演变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解析:
早期含义
原指古代从事歌舞表演的女性艺人,称为“倡伎”(“倡”指歌唱,“伎”指舞技),其职能以艺术表演为主。东汉《说文解字》中“妓”字本义为“妇人小物”,即地位低下的女艺人。
语义转变
随着男权社会的发展,从事表演的女性常被迫提供性服务,逐渐衍生出卖淫的含义。至明代,“娼妓”已明确指向性工作者。
起源
娼妓业可追溯至春秋时期,管仲设立“女闾”(官办妓院),成为最早的制度化记录。汉武帝时期进一步制度化营妓制度。
分类与职能
身份属性
娼妓被归入“贱籍”,子孙不得入仕或脱离户籍,死后亦难入家族墓地。
艺术与性的分化
文学中的用例
元代关汉卿《救风尘》、清代《老残游记》等作品均提及“娼妓”,反映其社会角色。
现代释义
现代汉语中,“娼妓”明确指以性交易为职业的女性,但日常用语多采用“性工作者”等委婉表达。
“娼妓”一词的演变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女性职业的规训与压迫,从艺术表演到性服务的语义转变,也折射出社会结构的变化。若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细节,可参考《中国娼妓史》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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