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役法规定,按当役人户田产多少定等级,缴纳代役钱。有些人户就将田产分散托名诡寄于享有免役免税等特权的官户名下,这些资产称“诡产”。 宋 叶适 《役法》:“而近世浅夫庸人之论,不过仇疾於官户,诛抉於诡产,其説有自宰执而与编户齐役者矣,而诡产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县之以差保正副长困民,而区区然姑欲治官户诡产,何哉?”
诡产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尤见于古代户籍与赋税制度语境。以下从词义、历史背景及现代延伸三方面解析:
据《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定义,“诡”有欺诈、虚伪之义,“产”指财产、产业。“诡产”即以欺瞒方式逃避国家税赋或劳役而藏匿的田产、户籍。例如明代为规避徭役,将田产虚假挂靠于免税特权阶层(如官员、士绅)名下,这类财产即称“诡产”。
在明清赋役制度中,“诡产”是重要的稽查对象:
当代语境中,“诡产”可引申指通过非法手段(如洗钱、诈骗)获取或隐匿的资产。例如民法典对“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第538条)与之有逻辑关联,强调对不正当产权变动的法律否定。
参考资料: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在线查阅;法律条文详见全国人大官网权威发布。)
“诡产”是宋代役法中的特定概念,指民间为逃避赋税或劳役而转移至官户名下的田产。以下是详细解析:
根据宋代役法规定,百姓需按田产数量缴纳代役钱(代役金)。部分人户为降低赋税等级,将田产分散或假托至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官户(如官员家庭)名下,这类被隐匿的资产称为“诡产”。
“诡产”反映了宋代赋役制度下民户与官户的利益博弈,其成因与“诡寄”等避税手段直接相关,也暴露了当时政策设计的漏洞。若需进一步了解宋代经济史,可参考《宋史·食货志》或相关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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