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史·王安石传》:“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杀之。 开封 当此人死, 安石 駮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后将此案称为“鶉刑”。《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文章谩説自天成,曲学偏邪识者轻。强辩鶉刑非正道,误餐鱼饵岂真情。”
“鹑刑”是一个源自宋代历史事件的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基本词义
字面指与“鹌鹑”相关的刑罚,但实际含义需结合历史典故理解。根据《宋史·王安石传》记载,该词源于一桩案件:少年因同伴强夺其斗鹑而追杀对方,开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却以“捕盗”为由主张无罪。此案争议被称为“鹑刑”。
法律争议核心
王安石认为,根据律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属盗窃行为,少年追回财物(斗鹑)时杀人应视为“捕盗”,不应判死刑。这一观点体现了宋代法律中对“正当防卫”与“过度执法”的界定争议。
引申含义
后世用“鹑刑”代指对法律条文的严苛解释或争议性判决,也暗含对执法者机械套用律法、忽视具体情境的批评。如《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中“强辩鹑刑非正道”,即借此事讽刺王安石变法中的法理逻辑。
注意点
需区分字面“轻微惩罚”的误解(如提及)与真实历史背景。该词实际与刑罚轻重无直接关联,更多指向法律解释的立场分歧。
此词既是特定历史案件的代称,也衍生为对法理争议的隐喻,需结合语境判断具体指向。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