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史·王安石传》:“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杀之。 开封 当此人死, 安石 駮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后将此案称为“鶉刑”。《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文章谩説自天成,曲学偏邪识者轻。强辩鶉刑非正道,误餐鱼饵岂真情。”
"鹑刑"为古代刑罚名称,现多写作"椓刑",指古代五刑之一的宫刑。《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毁坏生殖器官的酷刑",该刑罚最早见于周代刑制,主要用于惩治淫乱行为。从字形结构看,"椓"字左部"木"为刑具象征,右部"豖"表猪被阉割之意,二者组合体现刑罚特征。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椓刑属于"大辟"之外的肉刑范畴。《尚书·吕刑》明确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印证其作为正刑的历史地位。汉代经学家郑玄注《周礼·秋官》时指出:"椓,破阴之刑",说明其具体执行方式。这种刑罚直至隋代《开皇律》修订时才正式废除,存续时间超过千年。
在文化语境中,《说文解字》将"椓"释为"击也",引申为刑罚的惩戒功能。班固《白虎通义·五刑》强调其"去人势"的生理惩戒与道德警示双重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汉语中该词已完全退出日常使用范畴,仅作为研究古代法制史的术语存在。
(主要参考文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2020年版,汉典网古代刑法条目)
“鹑刑”是一个源自宋代历史事件的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基本词义
字面指与“鹌鹑”相关的刑罚,但实际含义需结合历史典故理解。根据《宋史·王安石传》记载,该词源于一桩案件:少年因同伴强夺其斗鹑而追杀对方,开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却以“捕盗”为由主张无罪。此案争议被称为“鹑刑”。
法律争议核心
王安石认为,根据律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属盗窃行为,少年追回财物(斗鹑)时杀人应视为“捕盗”,不应判死刑。这一观点体现了宋代法律中对“正当防卫”与“过度执法”的界定争议。
引申含义
后世用“鹑刑”代指对法律条文的严苛解释或争议性判决,也暗含对执法者机械套用律法、忽视具体情境的批评。如《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中“强辩鹑刑非正道”,即借此事讽刺王安石变法中的法理逻辑。
注意点
需区分字面“轻微惩罚”的误解(如提及)与真实历史背景。该词实际与刑罚轻重无直接关联,更多指向法律解释的立场分歧。
此词既是特定历史案件的代称,也衍生为对法理争议的隐喻,需结合语境判断具体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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