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被籍没致死。《太平广记》卷一五○引《前定录·李泌》:“不出三年,当有赤族之祸,须覔 黄中君 方免……宜三月三日,全家出城覔之,不见,必籍死无疑;若见,但举家悉出哀祈,则必免矣。”
"籍死"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现结合汉语词典释义与古代法制史进行解释:
一、词义构成 "籍"字在《汉语大词典》中有"登记造册、没收家产"的义项,《说文解字》释为"簿书也"(来源:中华书局《说文解字注》)。"死"指死刑判决。该词特指古代对重罪犯人既执行死刑又没收家产的复合刑罚。
二、历史法制特征 据《唐律疏议》记载,籍死常见于谋反、大逆等十恶重罪,如"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来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唐律疏议笺解》)。这种刑罚体现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家思想。
三、执行程序
四、语义演变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不作为法律术语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献时仍需准确理解其特定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虽未单独收录该词,但在"籍没"词条中保留了相关语义特征。
“籍死”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籍死指因犯罪被“籍没”财产(或连带家人)而致死的刑罚。其中:
该词可见于《太平广记·前定录》中的记载:李泌因预言灾祸提到“若不见黄中君,必籍死无疑”,表明籍死与家族命运紧密相关。
多用于描述古代法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可参考《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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