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呈上陈述事实的文书。《新唐书·百官志三》:“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诸司长官,谢於正衙,復进状谢於侧门。” 唐 王建 《和胡将军寓直》:“进状直穿金戟槊,探更先傍玉鉤栏。” 宋 赞宁 等《宋高僧传·习禅五·藏廙》:“至 乾寧 中,僧 神赞 进状,乞追謚号塔名。”
(2).特指呈上诉状。《初刻拍案惊奇》卷二:“那 潘公 、 潘婆 死认定了 姚 家藏了女儿,叫人去接了儿子来家,两家都进状,都准了。”《禅真逸史》第二一回:“再説 尤二仁 父子商议,次早府中进状,但不识二少年名姓,难以行词。”《后水浒传》第十四回:“ 董敬泉 即吩咐心腹伴当备了一副厚礼,到 开封府 进状。”
进状是古汉语词汇,主要含义指下级向上级呈递的文书,特指诉讼或公务文件。其释义及用法如下:
呈递文书;上呈诉状或公文
指下级官吏或百姓向官府、朝廷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诉状、陈情书、报告等。例如《资治通鉴·唐纪》载:“(李)林甫恐其(严挺之)复用,乃使挺之弟损进状,求散官养疾。”此处指通过书面形式请求辞官养病(来源:《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
特指向朝廷弹劾官员的奏章
唐宋时期,“进状”常指御史或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弹劾奏疏。如《宋史·职官志四》提及御史台职责:“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或进状论列。”(来源:《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作为法律程序术语
唐代法律中,“进状”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此处的“告”即包含进状行为(来源:《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
历史背景补充:
“进状”制度在唐宋司法与行政体系中尤为成熟。唐代中央设匦使院,受理百姓投匦进状;宋代则发展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机构,专门接收进状,保障民情上达(来源:《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
“进状”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分古代用法和现代延伸解释:
古代文书行为
现代延伸解释(需谨慎使用)
部分现代资料将其解释为“进入新状态”,多指积极变化(如能力提升),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个别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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