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整顿、治理。《元典章·吏部七·掌印》:“使印之人非理刁蹬,取受钱物,或将机密事情因而走泄,不便参详,拟令遍行禁治。”《水浒传》第一一○回:“见今省院出榜,禁治我们,不许入城。” 明 李东阳 《修建易州学记》:“而所谓教,必以明伦復性为本,而诱掖导示之方、禁治防遏之制,皆不可闕然。”
“禁治”作为汉语词汇具有双重含义,需根据具体语境进行区分:
一、法律术语层面的解释 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特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制度,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禁治产宣告。该制度旨在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遭受不当处置。
二、古代文献中的特殊用法 在部分明清地方志中,“禁治”特指官府对特定区域实施的治理禁令。如《嘉靖河间府志》记载的“禁治河工”指对河工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万历嘉兴府志》所述“禁治盐枭”则是对盐业非法经营的管控手段。这类用法多见于地方行政文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相关学术研究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683页,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术语通典》第154-157页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详细论述。
“禁治”是一个汉语词语,具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禁止治理
整顿与治理
在法学领域,“禁治”曾指代禁治产制度,即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疾病患者)的财产管理进行限制的法律措施。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术语的演变,可参考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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