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版税。出版单位据所出版图书的售价与印数,按百分比付给作者的报酬。 鲁迅 《书信集·致孙用》:“定价他们自己去增加了一角,这就和板税相关。”
板税是汉语词汇中对“版税”的传统表述形式,现多用于著作权相关语境,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经济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具体标准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参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从语义构成分析,“板”通“版”,指印刷用的雕版,引申为出版物;“税”则指因权益让渡产生的费用。这一术语保留了汉字形义结合的特点,体现了古代雕版印刷技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关联。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版税”被定义为“出版者按照出售出版物所得收入的约定百分比付给作者的报酬”。
当前法律实践中,板税计算通常以作品销售额为基数,采用阶梯式比例。例如图书出版领域,常见比例为销售额的6%-15%,具体根据作品类型、作者知名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包含预付制与分期制两种形态,均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约束。
该经济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著作财产权的价值体现,也是文化产品市场流通的法定保障机制。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原创作品、演绎作品等不同类别的付酬标准。
“板税”是“版税”的旧称,指的是出版单位根据图书的售价与印数,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作者的报酬。该词源自民国时期,鲁迅在书信中曾提到这一用法,例如:“定价他们自己去增加了一角,这就和板税相关”。
定义与计算方式
板税的计算通常以图书售价和销售数量为基础,按百分比支付给作者。例如,若某书定价100元,版税率为10%,每售出一本作者可得10元。
历史背景
该词多见于20世纪早期的文献,属于历史用法,现多用“版税”一词。现代版权体系中,版税不仅适用于图书,还涵盖影视、音乐等作品的版权收益。
与其他术语的区别
需注意部分资料(如)将“板税”解释为“固定比例的税款”,这与主流定义不同,可能是因词义演变或误用导致。建议结合上下文语境判断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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