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按土质区划田地,或为井田耕作,或为牧地畜牧,二牧而当一井,以便于授田、贡赋。 明 宋濂 《文原》:“天衷民彝之叙,礼乐刑政之施,师旅征伐之法,井牧州里之辨,华夷内外之别,復皆则而象之。”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四篇四:“此以五十田为赐,如九田为一井,为数自不合,即一田为一井亦与井牧法不合。”
井牧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代一种结合农耕与畜牧的复合型土地管理方式。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其核心内涵是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区块(即井田制),既用于农业耕作,又划出特定区域放牧牲畜。
从构词法分析,“井”指代整齐规划的田地区划,“牧”则包含畜牧之意。在具体实施中,井田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划分九区,中央为公田,周边八区授予八家农户,其中部分区域会划定为牧地,供集体养殖牲畜(《孟子·滕文公上》)。这种制度既保障粮食生产,又通过畜牧活动补充农业经济,形成自给自足的生态循环系统。
根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井牧制度在西周时期达到鼎盛,其核心特征包括“土地国有、定期分配”和“农牧互补、赋役并征”。该制度要求农户“耕三余一”,即耕种三年需留出一季土地休耕放牧,以此维持地力(《齐民要术》引汉代农书)。随着铁器农具普及,这种集体共耕模式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瓦解,但其“农牧结合”的理念仍影响后世屯田制等土地政策。
“井牧”是古代土地管理制度的术语,其核心含义为根据土质差异划分田地用途,将部分区域设为井田(农耕),部分设为牧地(畜牧),并通过比例换算实现赋税征收和土地分配。具体解析如下:
土地划分原则
依据土壤肥沃程度和地形特点,将土地分为两类:适宜耕种的区域设为“井田”(以九宫格形式划分,便于集体耕作),贫瘠或适合放牧的区域设为“牧地”。
比例换算
两牧地的面积相当于一井田(即“二牧而当一井”),以此平衡农耕与畜牧的资源分配,便于统计赋税和授田。
制度功能
井牧制与西周时期的“井田制”相关,既保障农业生产,又兼顾畜牧业发展,同时为统治者提供赋税依据。明代宋濂在《文原》中提到:“井牧州里之辨”,说明其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依据。
争议与考据
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指出,井牧法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数量矛盾,例如“五十田”与“九田为一井”的换算问题,反映了古代土地制度的复杂性。
该词现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献解读,描述古代土地制度。需注意,部分网络解释(如“隐蔽斗争”)可能存在混淆,建议以权威史料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看来源网页(如、4、5)获取详细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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