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按土質區劃田地,或為井田耕作,或為牧地畜牧,二牧而當一井,以便于授田、貢賦。 明 宋濂 《文原》:“天衷民彜之叙,禮樂刑政之施,師旅征伐之法,井牧州裡之辨,華夷内外之别,復皆則而象之。”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四篇四:“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
井牧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代一種結合農耕與畜牧的複合型土地管理方式。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其核心内涵是将土地劃分為“井”字形區塊(即井田制),既用于農業耕作,又劃出特定區域放牧牲畜。
從構詞法分析,“井”指代整齊規劃的田地區劃,“牧”則包含畜牧之意。在具體實施中,井田制将每方裡土地按“井”字劃分九區,中央為公田,周邊八區授予八家農戶,其中部分區域會劃定為牧地,供集體養殖牲畜(《孟子·滕文公上》)。這種制度既保障糧食生産,又通過畜牧活動補充農業經濟,形成自給自足的生态循環系統。
根據《漢書·食貨志》記載,井牧制度在西周時期達到鼎盛,其核心特征包括“土地國有、定期分配”和“農牧互補、賦役并征”。該制度要求農戶“耕三餘一”,即耕種三年需留出一季土地休耕放牧,以此維持地力(《齊民要術》引漢代農書)。隨着鐵器農具普及,這種集體共耕模式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瓦解,但其“農牧結合”的理念仍影響後世屯田制等土地政策。
“井牧”是古代土地管理制度的術語,其核心含義為根據土質差異劃分田地用途,将部分區域設為井田(農耕),部分設為牧地(畜牧),并通過比例換算實現賦稅征收和土地分配。具體解析如下:
土地劃分原則
依據土壤肥沃程度和地形特點,将土地分為兩類:適宜耕種的區域設為“井田”(以九宮格形式劃分,便于集體耕作),貧瘠或適合放牧的區域設為“牧地”。
比例換算
兩牧地的面積相當于一井田(即“二牧而當一井”),以此平衡農耕與畜牧的資源分配,便于統計賦稅和授田。
制度功能
井牧制與西周時期的“井田制”相關,既保障農業生産,又兼顧畜牧業發展,同時為統治者提供賦稅依據。明代宋濂在《文原》中提到:“井牧州裡之辨”,說明其作為地方治理的重要依據。
争議與考據
郭沫若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指出,井牧法的具體實施可能存在數量矛盾,例如“五十田”與“九田為一井”的換算問題,反映了古代土地制度的複雜性。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獻解讀,描述古代土地制度。需注意,部分網絡解釋(如“隱蔽鬥争”)可能存在混淆,建議以權威史料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看來源網頁(如、4、5)獲取詳細引證。
奧說罷乏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百慕大群島編鐘比喻參觸刬草除根抄紙成開皆大吉,閉破莫商量酲困齒臷翅席垂誡純熟村老子倒崩孩兒道肥電柱端相敦敕梵王分口浮揚宮壼公有制鬼力慌速速穢土劫摽叽叽哝哝絕粒絶命詞棵兒狂犬愧喪離合草龍漢刼路風偻垢馬服面影明略衲葉曲證睿畧散艙上夜邵伯石經十義石樴子鎖子铠素指踏趿土階外奬五行生克鶱舞屑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