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t down one's name;sign] 写上姓名,表明权利或责任的所在
记名支票
(1).记载姓名。 唐 张籍 《旧宫人》诗:“宫锦不传样,御香空记名。” 宋 强至 《代王君贶尚书谢传宣抚问表》:“貂璫中使,因将命于别京;管钥守臣,辱记名于丹扆。” 徐特立 《论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集中制》:“对于正式选的名单,每个人还是可以随意把它抹掉,写自己愿写的名单,而选举人无需记名。”
(2). 清 制,官吏有功绩,交吏部或军机处记名,以备提升。《大马扁》第三回:“因已记名,就不难做御史。”《清史稿·选举志六》:“京察以子卯午酉岁,部院司员由长官考覈,校以四格,悬‘才、守、政、年’为鵠。分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加级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
"记名"是一个汉语动词,指在文件、票据、选票等凭证上记载姓名或名称以表明归属、责任或权利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在于通过署名实现身份确认与权责绑定。
详细释义:
记载姓名/名称: 指在特定文书或物品上明确写上持有者、所有者、投票者或责任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例如:"记名支票需收款人签名方可兑现"、"股东需凭记名股票行使表决权"。这种行为的核心目的是将权利或责任与特定主体关联起来。
表明归属与责任: "记名"的本质是通过署名确立权属关系或责任主体。记名的票据(如记名提单、记名债券)只能由票面记载的特定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转让通常需要办理正式手续(如背书)。在投票或登记场景中,记名意味着投票者或参与者的身份可被追溯,增加了行为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
与"不记名"相对: "记名"常与"不记名"作为一对概念出现。不记名凭证(如不记名债券、不记名投票)不记载持有人姓名,仅凭持有凭证本身即可行使权利或转让,具有更强的流通性和匿名性。而记名凭证则强调身份识别和权责绑定,流通性相对受限但安全性更高。
权威来源参考:
"记名"的核心语义是通过在凭证上署名来确认身份、明确权责归属,并与"不记名"形成对比,是社会经济活动和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重要概念。
“记名”是一个多语境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记载姓名以明确权利、责任或归属,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与制度层面
指在文件、票据或官方记录中注明姓名,作为权责归属的凭证。例如:
社会交往层面
部分语境下延伸为“记住他人姓名”,体现尊重与关注,例如社交场合中通过记名建立信任()。
记名形式通常用于需追溯责任的正式场合,而非记名(如匿名)则多用于保护隐私的场景。实际使用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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