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t down one's name;sign] 寫上姓名,表明權利或責任的所在
記名支票
(1).記載姓名。 唐 張籍 《舊宮人》詩:“宮錦不傳樣,禦香空記名。” 宋 強至 《代王君贶尚書謝傳宣撫問表》:“貂璫中使,因将命于别京;管鑰守臣,辱記名于丹扆。” 徐特立 《論無産階級專政與民主集中制》:“對于正式選的名單,每個人還是可以隨意把它抹掉,寫自己願寫的名單,而選舉人無需記名。”
(2). 清 制,官吏有功績,交吏部或軍機處記名,以備提升。《大馬扁》第三回:“因已記名,就不難做禦史。”《清史稿·選舉志六》:“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加級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
"記名"是一個漢語動詞,指在文件、票據、選票等憑證上記載姓名或名稱以表明歸屬、責任或權利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通過署名實現身份确認與權責綁定。
詳細釋義:
記載姓名/名稱: 指在特定文書或物品上明确寫上持有者、所有者、投票者或責任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例如:"記名支票需收款人簽名方可兌現"、"股東需憑記名股票行使表決權"。這種行為的核心目的是将權利或責任與特定主體關聯起來。
表明歸屬與責任: "記名"的本質是通過署名确立權屬關系或責任主體。記名的票據(如記名提單、記名債券)隻能由票面記載的特定人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轉讓通常需要辦理正式手續(如背書)。在投票或登記場景中,記名意味着投票者或參與者的身份可被追溯,增加了行為的透明度與可問責性。
與"不記名"相對: "記名"常與"不記名"作為一對概念出現。不記名憑證(如不記名債券、不記名投票)不記載持有人姓名,僅憑持有憑證本身即可行使權利或轉讓,具有更強的流通性和匿名性。而記名憑證則強調身份識别和權責綁定,流通性相對受限但安全性更高。
權威來源參考:
"記名"的核心語義是通過在憑證上署名來确認身份、明确權責歸屬,并與"不記名"形成對比,是社會經濟活動和法律文書中常見的重要概念。
“記名”是一個多語境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記載姓名以明确權利、責任或歸屬,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與制度層面
指在文件、票據或官方記錄中注明姓名,作為權責歸屬的憑證。例如:
社會交往層面
部分語境下延伸為“記住他人姓名”,體現尊重與關注,例如社交場合中通過記名建立信任()。
記名形式通常用于需追溯責任的正式場合,而非記名(如匿名)則多用于保護隱私的場景。實際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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