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t down one's name;sign] 寫上姓名,表明權利或責任的所在
記名支票
(1).記載姓名。 唐 張籍 《舊宮人》詩:“宮錦不傳樣,禦香空記名。” 宋 強至 《代王君贶尚書謝傳宣撫問表》:“貂璫中使,因将命于别京;管鑰守臣,辱記名于丹扆。” 徐特立 《論無産階級專政與民主集中制》:“對于正式選的名單,每個人還是可以隨意把它抹掉,寫自己願寫的名單,而選舉人無需記名。”
(2). 清 制,官吏有功績,交吏部或軍機處記名,以備提升。《大馬扁》第三回:“因已記名,就不難做禦史。”《清史稿·選舉志六》:“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加級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
“記名”是一個多語境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記載姓名以明确權利、責任或歸屬,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與制度層面
指在文件、票據或官方記錄中注明姓名,作為權責歸屬的憑證。例如:
社會交往層面
部分語境下延伸為“記住他人姓名”,體現尊重與關注,例如社交場合中通過記名建立信任()。
記名形式通常用于需追溯責任的正式場合,而非記名(如匿名)則多用于保護隱私的場景。實際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記名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記錄、登記人名或名稱等相關信息。
記名的部首是“言”,筆畫數為7畫。
記名一詞起源于古代文字,最早出現在《漢書·孔光傳》中,用來描述将人名或名稱記下來的行為。
記名的繁體字為「記名」。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中,記名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例如,《康熙字典》中收錄的記名字形為“君+口+雙人”,表示兩個人中間的一個人。”
1. 辦理入學手續時,請記名登記。
2. 這份合同需要雙方籤字并記名确認。
記名學、記名冊、記名投票
登記、記錄、注冊
忘記、算錯、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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