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三十四年,采纳丞相 李斯 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颁布民间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的法令。《汉书·惠帝纪》:“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 颜师古 注引 张晏 曰:“ 秦 律敢有挟书者族。”
“挟书律”是中国秦朝时期颁布的一项严苛法令,以下是其详细解释及背景:
挟书律是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推行焚书政策时颁布的法令,核心内容为禁止民间私藏书籍。根据和,该律规定除官方机构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诗》《书》及诸子百家著作,违者处以灭族酷刑(即“敢有挟书者族”)。
该词在成语中引申为利用法律条文谋取私利的行为,但此用法较罕见()。
注:如需更完整的历史细节,可参考《汉书·惠帝纪》及秦代律法研究文献。
挟书律是一个有趣的词汇,在汉语中意味着携带图书或藏书的规定。这个词由三个字组成:挟、书、律。
拆分挟字可以得到两个部首,左边是手部的“扌”,右边是字的主体部分“卩”。挟这个字的总笔画数是五画。 书字的左边是“⺍”作为部首,右边是类似斜坡的“十”,总共有十画。 律字的左边是“彳”作为部首,右边是“聿”,总计五画。
挟书律这个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挟书律指的是一种身份或职责,即负责携带或保管图书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词开始在学术界使用,用来形容关于图书携带和保管的规定。
在繁体字中,挟书律的书字被替换为書字,并且添加了额外的筆劃,总计为十筆畫。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与现代略有不同。对于挟书律中的“挟”字,其古时候的字形是“攜”;对于“书”字,古代写法是“書”;而“律”字在古代写法中是“律”。
1. 学校制定了挟书律,要求学生在离校时不得携带图书。
2. 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挟书律,确保图书馆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组词:挟带、挟持、律法、律令。
近义词:携带规定、图书保管规定。
反义词:限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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