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三十四年,采纳丞相 李斯 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颁布民间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的法令。《汉书·惠帝纪》:“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 颜师古 注引 张晏 曰:“ 秦 律敢有挟书者族。”
挟书律是中国古代秦朝颁布的一项禁止私人收藏、携带儒家等学派书籍的法律禁令,旨在加强思想控制,巩固中央集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挟书律中的“挟”指携带、私藏,“书”指书籍(尤指儒家经典及诸子百家著作),“律”即法律条文。该律规定除官府博士官外,民间私藏书籍属犯罪行为,违者处以严刑。其核心目的是遏制思想传播,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专制政策。
颁布时间与背景
秦统一六国后,为消除六国遗民的反秦思想,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于公元前213年推行“焚书令”,并配套制定《挟书律》,禁止民间收藏《诗》《书》及诸子百家典籍(医药、卜筮、农书除外)。
处罚措施
违者轻则罚没财产,重则处以“黥为城旦”(脸上刺字并服筑城劳役),甚至族诛。
汉代废除
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朝廷正式废除《挟书律》,允许民间藏书讲学,标志着先秦文化复兴的开端,为汉武帝“独尊儒术”奠定基础。
文化史意义
该律是秦朝文化专制政策的象征,其废除促进了汉代经学繁荣与古籍整理(如刘向校书),对中华学术传承影响深远。
参考来源:
“挟书律”是中国秦朝时期颁布的一项严苛法令,以下是其详细解释及背景:
挟书律是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推行焚书政策时颁布的法令,核心内容为禁止民间私藏书籍。根据和,该律规定除官方机构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诗》《书》及诸子百家著作,违者处以灭族酷刑(即“敢有挟书者族”)。
该词在成语中引申为利用法律条文谋取私利的行为,但此用法较罕见()。
注:如需更完整的历史细节,可参考《汉书·惠帝纪》及秦代律法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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