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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的意思、简任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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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的解释

(1).经过选择而任用官员。《后汉书·申屠刚传》:“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当是时,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师 李韩公 尤被简任,凡政令之敷布,军餉之转输,羽檄之交驰,皆二公相与协赞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四:“ 嘉禾 钱文端公 视学畿辅,有题帐诗,一时传为美谈。诗序云:‘往年学使者,下车供帐甚盛,厥后相继简任於此者,多清节素著之前辈,以次删除。’”

(2).官阶名称。辛亥革命以后到解放以前文官的第二等,在特任以下,荐任以上。 茅盾 《锻炼》二:“简任官成么?要是不成,找个把特任官也很便当。”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简任是中华民国时期文官等级制度中的第二等官职称谓,特指由中央政府(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长)直接选拔任命的高级官员。其核心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一、词义解析

“简” 取“选拔、选择”之意(《说文解字》:简,牒也。引申为择),“任”指“任用、委派”。合称“简任”即表示经过严格遴选后正式任命的重要职位,区别于低层级的“荐任”“委任”官员。

二、历史制度背景

根据民国《文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等法规:

  1. 等级定位

    简任官居于文官四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中的第二级,低于由国民政府主席直接任命的“特任官”(如部长、省长),高于由主管机关推荐的“荐任官”(如科长)。

  2. 职务范围

    典型简任官职包括:

    • 中央政府各部的次长、司长
    • 省政府厅长、直属市局长
    • 高等法院院长
    • 驻外大使馆参事等。
  3. 任命程序

    需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由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长)签发任命状,体现其权威性。

三、权威文献佐证

  1. 《汉语大词典》 明确定义:

    “简任”指民国时期文官的第二等,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

    (来源:汉语大词典编纂处. 《汉语大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2.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详述:

    简任官需具备十年以上行政经验或特殊学术贡献,其任命状加盖国玺,象征国家最高行政授权。

    (来源:钱实甫.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华书局)


参考资料

  1.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 《文官任用条例》(民国政府公报,1933年颁布)
  3. 《公务员任用法》(民国政府公报,1929年修订)
  4.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华书局)
  5. 刘寿林《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

网络扩展解释

“简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1. 选拔任用官员
    这一含义源于古代用法,指通过筛选后委任官职。例如:

    • 《后汉书》记载“简任贤保”,指选拔贤能之人担任太子辅佐;
    • 明代宋濂的《毛公神道碑》提到官员因才能被“简任”协理政务。
  2. 民国时期的官阶等级
    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文官分为四等,简任为第二等,介于特任(最高)和荐任之间。例如:

    • 简任官多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如中央部会的次长、省政府厅长等职;
    • 茅盾小说《锻炼》中提到的“简任官”即指这一等级。

补充说明
部分资料将“简任”解释为“简单轻松的工作”(如),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与成语混用有关,建议优先参考历史或政治语境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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