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过选择而任用官员。《后汉书·申屠刚传》:“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当是时,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师 李韩公 尤被简任,凡政令之敷布,军餉之转输,羽檄之交驰,皆二公相与协赞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四:“ 嘉禾 钱文端公 视学畿辅,有题帐诗,一时传为美谈。诗序云:‘往年学使者,下车供帐甚盛,厥后相继简任於此者,多清节素著之前辈,以次删除。’”
(2).官阶名称。辛亥革命以后到解放以前文官的第二等,在特任以下,荐任以上。 茅盾 《锻炼》二:“简任官成么?要是不成,找个把特任官也很便当。”
简任是中华民国时期文官等级制度中的第二等官职称谓,特指由中央政府(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长)直接选拔任命的高级官员。其核心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简” 取“选拔、选择”之意(《说文解字》:简,牒也。引申为择),“任”指“任用、委派”。合称“简任”即表示经过严格遴选后正式任命的重要职位,区别于低层级的“荐任”“委任”官员。
根据民国《文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等法规:
等级定位
简任官居于文官四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中的第二级,低于由国民政府主席直接任命的“特任官”(如部长、省长),高于由主管机关推荐的“荐任官”(如科长)。
职务范围
典型简任官职包括:
任命程序
需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由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院长)签发任命状,体现其权威性。
《汉语大词典》 明确定义:
“简任”指民国时期文官的第二等,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
(来源:汉语大词典编纂处. 《汉语大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详述:
简任官需具备十年以上行政经验或特殊学术贡献,其任命状加盖国玺,象征国家最高行政授权。
(来源:钱实甫.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华书局)
“简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选拔任用官员
这一含义源于古代用法,指通过筛选后委任官职。例如:
民国时期的官阶等级
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文官分为四等,简任为第二等,介于特任(最高)和荐任之间。例如:
补充说明
部分资料将“简任”解释为“简单轻松的工作”(如),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与成语混用有关,建议优先参考历史或政治语境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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