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三十四年,采納丞相 李斯 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頒布民間有私藏《詩》《書》和百家書籍者族誅的法令。《漢書·惠帝紀》:“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顔師古 注引 張晏 曰:“ 秦 律敢有挾書者族。”
挾書律是中國古代秦朝頒布的一項禁止私人收藏、攜帶儒家等學派書籍的法律禁令,旨在加強思想控制,鞏固中央集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挾書律中的“挾”指攜帶、私藏,“書”指書籍(尤指儒家經典及諸子百家著作),“律”即法律條文。該律規定除官府博士官外,民間私藏書籍屬犯罪行為,違者處以嚴刑。其核心目的是遏制思想傳播,推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專制政策。
頒布時間與背景
秦統一六國後,為消除六國遺民的反秦思想,秦始皇采納李斯建議,于公元前213年推行“焚書令”,并配套制定《挾書律》,禁止民間收藏《詩》《書》及諸子百家典籍(醫藥、蔔筮、農書除外)。
處罰措施
違者輕則罰沒財産,重則處以“黥為城旦”(臉上刺字并服築城勞役),甚至族誅。
漢代廢除
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朝廷正式廢除《挾書律》,允許民間藏書講學,标志着先秦文化複興的開端,為漢武帝“獨尊儒術”奠定基礎。
文化史意義
該律是秦朝文化專制政策的象征,其廢除促進了漢代經學繁榮與古籍整理(如劉向校書),對中華學術傳承影響深遠。
參考來源:
“挾書律”是中國秦朝時期頒布的一項嚴苛法令,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背景:
挾書律是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推行焚書政策時頒布的法令,核心内容為禁止民間私藏書籍。根據和,該律規定除官方機構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詩》《書》及諸子百家著作,違者處以滅族酷刑(即“敢有挾書者族”)。
該詞在成語中引申為利用法律條文謀取私利的行為,但此用法較罕見()。
注: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可參考《漢書·惠帝紀》及秦代律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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