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三十四年,采納丞相 李斯 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頒布民間有私藏《詩》《書》和百家書籍者族誅的法令。《漢書·惠帝紀》:“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顔師古 注引 張晏 曰:“ 秦 律敢有挾書者族。”
“挾書律”是中國秦朝時期頒布的一項嚴苛法令,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背景:
挾書律是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推行焚書政策時頒布的法令,核心内容為禁止民間私藏書籍。根據和,該律規定除官方機構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詩》《書》及諸子百家著作,違者處以滅族酷刑(即“敢有挾書者族”)。
該詞在成語中引申為利用法律條文謀取私利的行為,但此用法較罕見()。
注: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可參考《漢書·惠帝紀》及秦代律法研究文獻。
挾書律是一個有趣的詞彙,在漢語中意味着攜帶圖書或藏書的規定。這個詞由三個字組成:挾、書、律。
拆分挾字可以得到兩個部首,左邊是手部的“扌”,右邊是字的主體部分“卩”。挾這個字的總筆畫數是五畫。 書字的左邊是“⺍”作為部首,右邊是類似斜坡的“十”,總共有十畫。 律字的左邊是“彳”作為部首,右邊是“聿”,總計五畫。
挾書律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挾書律指的是一種身份或職責,即負責攜帶或保管圖書的人。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詞開始在學術界使用,用來形容關于圖書攜帶和保管的規定。
在繁體字中,挾書律的書字被替換為書字,并且添加了額外的筆劃,總計為十筆畫。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對于挾書律中的“挾”字,其古時候的字形是“攜”;對于“書”字,古代寫法是“書”;而“律”字在古代寫法中是“律”。
1. 學校制定了挾書律,要求學生在離校時不得攜帶圖書。
2. 圖書館的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挾書律,确保圖書館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組詞:挾帶、挾持、律法、律令。
近義詞:攜帶規定、圖書保管規定。
反義詞:限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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