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追回。《明史·刑法志二》:“ 嘉靖 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絶者免监追。”《清史稿·世宗纪》:“戊寅,免功臣子孙 施世驊 等赃银五十餘万,以内库银拨补,其应得遣戍、监追、籍没及妻子入官等罪,咸赦除之。”
"监追"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官府对未结案件的持续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文书,《宋刑统》中记载:"诸狱案有未决者,委官监追,不得稽缓",强调对未决案件的流程监管。
从构词法分析,"监"取《说文解字》"临下也"之本义,特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追"据《玉篇》"及也"之解,引申为责任追究。二者结合形成复合司法概念,具体包含三层内涵:
明代《问刑条例》记载典型案例:嘉靖三年顺天府尹因积压刑案被"着令堂上官监追,限三月完结",体现该制度在官员考绩中的应用。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更详细记载监追流程包含"立限状、设循环簿、按月呈报"等具体操作规范。
该制度演变至近代逐渐被现代诉讼时效制度替代,但其"权力制约、程序规范"的法治思想仍具研究价值。当代学者章志远在《中国古代司法监督制度研究》中指出,监追制度实为古代"审判责任制"的雏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监追”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jiān zhuī(注音:ㄐㄧㄢ ㄓㄨㄟ),其核心含义是“监督追回”,主要用于法律或行政场景中,指对财物或赃款的追讨过程进行监督。
词义
指在追讨财物(如赃款、罚没财产等)时,官方或相关机构对追缴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执行合规。例如《明史·刑法志二》提到“坐赃不及百两,产絶者免监追”,表明对涉案财物的监督追缴规则。
历史用例
使用场景
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条文或行政命令,强调对追讨行为的监督性质,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
该词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日常生活中几乎不再使用,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或法律史时可能涉及。其权威解释可参考《明史》《清史稿》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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