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监斩。 清 顾炎武 《中宪大夫山西按察司副使寇公墓志铭》:“狱上,有旨五人俱梟示,抚按命公监刑。” 清 景善 《庚子日记·七月初七日》:“ 澜公 监刑,语 袁 谓:‘汝尚敢胡説乎?’”
监刑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监督刑罚执行的行为或职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监”为监察、监视,“刑”指刑罚,组合后特指对刑罚实施过程的监督。该词常见于司法或行政监督语境,例如古代文献中记载的“监刑官须核验处决文书”,即指官员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责任(《中国法制史》2020年版)。
从现代法律体系角度,监刑行为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要求“死刑执行须由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体现程序合法性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法律条文库)。在实际应用中,监刑既包含实体刑罚执行的监督,也涉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的监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监刑”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jiān xíng,其含义及用法如下:
“监刑”指监督执行死刑的行为,即古代司法体系中官员对死刑犯处决过程的监督职责,常被称为“监斩”。例如清代文献记载的官员受命监刑的场景(如《中宪大夫山西按察司副使寇公墓志铭》)。
在部分语境中,“监刑”可能引申为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监督,例如现代司法中的死刑复核制度也蕴含类似逻辑。需注意该词主要用于历史或特定法律文献,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清代司法制度相关文献或《汉语大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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