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亥革命後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
薦任官是中華民國時期文官等級制度中的一類官職,屬于中等職位的公務員,其任命需經推薦和審查程式。具體釋義如下:
薦任官在民國文官體系中位列第四等,低于特任官、簡任官,高于委任官。其職務層級相當于現代公務員制度中的中級主管或專業技術職務,例如中央部會的科長、地方政府的局長等職(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薦任”指其任命需由上級長官推薦,經铨叙部(民國時期公務員管理機構)審查資格後正式任用。例如《辭海》釋義:“薦任官須由主管長官呈請中央政府任命”(來源:《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
主要涵蓋行政、司法、技術類職務,如:
(來源:《中華民國職官志》中華書局,2007年修訂版)
“薦任官”是近代中國曆史上的一個官職分類術語,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薦任官”指辛亥革命後至1949年期間,第三等的文官,其任命需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經中央政府批準後正式任職。例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等均屬此類。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民國時期的官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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