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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官的意思、薦任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薦任官的解釋

辛亥革命後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薦任官是中華民國時期文官等級制度中的一類官職,屬于中等職位的公務員,其任命需經推薦和審查程式。具體釋義如下:

一級定位

薦任官在民國文官體系中位列第四等,低于特任官、簡任官,高于委任官。其職務層級相當于現代公務員制度中的中級主管或專業技術職務,例如中央部會的科長、地方政府的局長等職(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二、任命程式

“薦任”指其任命需由上級長官推薦,經铨叙部(民國時期公務員管理機構)審查資格後正式任用。例如《辭海》釋義:“薦任官須由主管長官呈請中央政府任命”(來源:《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

三、職務範圍

主要涵蓋行政、司法、技術類職務,如:

  1. 中央政府各部的科長、秘書
  2. 省轄市政府的局長、處長
  3. 地方法院推事(法官)、檢察官

    (來源:《中華民國職官志》中華書局,2007年修訂版)

網絡擴展解釋

“薦任官”是近代中國曆史上的一個官職分類術語,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薦任官”指辛亥革命後至1949年期間,第三等的文官,其任命需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經中央政府批準後正式任職。例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等均屬此類。

二、曆史背景與特點

  1. 等級制度:民國時期的文官分為四等(特任、簡任、薦任、委任),薦任官位列第三等,屬于中級官員。
  2. 任命方式:由部門或地方長官(如部長、省長)向中央推薦人選,最終由中央政府(如铨叙部)審核任命。
  3. 職權範圍:主要負責執行具體政務,如縣級行政、中央部委的科室管理等,屬于實際事務的操作層。

三、相關延伸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民國時期的官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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