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衡文之权。《旧唐书·令狐滈传》:“伏缘已逼礼部试期,便令就试。至於与夺,出自主司,臣固不敢挠其衡柄。”
(2).相权。亦指掌相权。《新唐书·杜亚传》:“ 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再迁諫议大夫。 亚 自以当衡柄,悒悒不悦。”
衡柄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由“衡”与“柄”二字组合而成,其含义可从字源、本义及引申义三个层面解析:
本义指测量重量的器具“秤杆”。《说文解字》释:“衡,牛触,横大木其角”,后引申为秤杆。《礼记·月令》载:“正权概”,郑玄注:“称锤曰权,称衡曰衡”。
指器物的把手,《说文解字》云:“柄,柯也”,如斧柄、勺柄,引申为执掌、权柄。
衡柄的本义即秤杆的提梁部分,是权衡器物时手持的关键部位,象征权衡之权。如《汉书·律历志》言:“权与物钧而生衡”,强调权衡之器的核心作用。
古代文献中,“衡柄”多喻指裁决事物的权力,尤指政治或法律领域的掌控力:
《荀子·性恶》:
“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构木必将待檃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其中“权衡”暗含“衡柄”之意,喻指圣人制定礼法的权威。
《朱子语类》卷十三:
“凡事须权其轻重,执其衡柄”,强调处事需把握权衡准则。
“衡柄”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指掌管科举考试或文章评定的权力。这一含义常见于古代文献中,例如《旧唐书·令狐滈传》提到:“臣固不敢挠其衡柄”,即强调不干预主考官对文章的评判权。该词中的“衡”有“权衡、评定”之意,“柄”则指权柄,合指对文事的掌控权。
指宰相的职权,或泛指掌握重要政务的权力。如《新唐书·杜亚传》记载杜亚因未获相位而“悒悒不悦”,侧面印证“衡柄”与相权的关联。此处“衡”可引申为平衡政务,“柄”仍指权柄,整体强调对国家事务的统筹管理。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旧唐书》《新唐书》等史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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