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衡文之權。《舊唐書·令狐滈傳》:“伏緣已逼禮部試期,便令就試。至於與奪,出自主司,臣固不敢撓其衡柄。”
(2).相權。亦指掌相權。《新唐書·杜亞傳》:“ 鴻漸 為 山南 劍南 副元帥, 亞 與 楊炎 為判官。再遷諫議大夫。 亞 自以當衡柄,悒悒不悅。”
衡柄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衡”與“柄”二字組合而成,其含義可從字源、本義及引申義三個層面解析:
本義指測量重量的器具“秤杆”。《說文解字》釋:“衡,牛觸,橫大木其角”,後引申為秤杆。《禮記·月令》載:“正權概”,鄭玄注:“稱錘曰權,稱衡曰衡”。
指器物的把手,《說文解字》雲:“柄,柯也”,如斧柄、勺柄,引申為執掌、權柄。
衡柄的本義即秤杆的提梁部分,是權衡器物時手持的關鍵部位,象征權衡之權。如《漢書·律曆志》言:“權與物鈞而生衡”,強調權衡之器的核心作用。
古代文獻中,“衡柄”多喻指裁決事物的權力,尤指政治或法律領域的掌控力:
《荀子·性惡》:
“聖人積思慮,習僞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生于聖人之僞,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構木必将待檃栝烝矯然後直,鈍金必将待砻厲然後利。今人之性惡,必将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故聖人化性而起僞,僞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聖人之所生也。”
其中“權衡”暗含“衡柄”之意,喻指聖人制定禮法的權威。
《朱子語類》卷十三:
“凡事須權其輕重,執其衡柄”,強調處事需把握權衡準則。
“衡柄”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掌管科舉考試或文章評定的權力。這一含義常見于古代文獻中,例如《舊唐書·令狐滈傳》提到:“臣固不敢撓其衡柄”,即強調不幹預主考官對文章的評判權。該詞中的“衡”有“權衡、評定”之意,“柄”則指權柄,合指對文事的掌控權。
指宰相的職權,或泛指掌握重要政務的權力。如《新唐書·杜亞傳》記載杜亞因未獲相位而“悒悒不悅”,側面印證“衡柄”與相權的關聯。此處“衡”可引申為平衡政務,“柄”仍指權柄,整體強調對國家事務的統籌管理。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舊唐書》《新唐書》等史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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