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託喻 ”。
“讬谕”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语用功能的复合词,由“讬”与“谕”两个语素构成。从构词法分析,“讬”通“托”,《汉语大词典》指出其核心义为“寄托、依托”,引申出“假借事物以寄意”的修辞功能;“谕”在《说文解字》中训为“告也”,《玉篇》释作“晓也”,本义为告知、晓示,后衍生出“通过比喻使人知晓”的引申义。
二者结合形成的“讬谕”属于古代汉语中的修辞学术语,指通过托物寄意或借喻比拟的方式传达思想。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为“托事以谕”,即依托具体事物表达抽象概念,如《诗经》用“关雎”喻后妃之德;其二为“托言以谕”,即通过寓言、譬喻等语言形式传递深层意旨,如《庄子》中“庖丁解牛”的哲学隐喻。该词在《文心雕龙·比兴》中被归类为“隐喻”范畴,强调“依微以拟议”的表达特征。
该词汇的历时演变呈现语义窄化现象。汉代注疏家多用其指代经典文本中的隐喻系统,如郑玄《毛诗笺》称“诗人之讬谕,各随时事”;至唐宋时期逐渐延伸至文学创作领域,韩愈《进学解》所谓“讬谕于草木虫鱼”即指代咏物诗的创作手法。现代汉语中虽较少使用,但在古典文学研究和修辞学领域仍具专业价值。
“讬谕”是一个较为罕见的汉语词汇,目前未在常规词典或文献中广泛收录。根据字形和构词逻辑分析,其含义可能与以下两方面相关:
拆分释义
可能的文学关联
若结合古代文论,该词或与“托喻”相关,即通过寓言、象征等手法隐晦表达思想,如《文心雕龙》中提到的“比兴”手法。例如,用自然景物寄托情感(如《离骚》中的香草喻君子)。
注意:由于该词未被权威辞书收录,建议结合具体语境进一步确认。若为文献中的专有词汇,需提供原文背景以便更精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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