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书信约定。 ********* 《致武汉报界联合会函》:“ 文 抵 沪 后,即拟买舟南旋,适奉 黎 副总统 函约相见。”
函约(hán yuē)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复合词,由“函”(书信)和“约”(约定)构成,指通过书面信件形式达成的约定或协议。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层:
形式要件
函约必须以书面文件为载体,区别于口头约定,常见形式包括信函、公函或正式文书。例如清代《大清律例》中已有“函约契据”的记载,强调其书面凭证属性。
法律属性
作为契约的一种,函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对应“书面合同”范畴,虽未直接使用该词,但符合“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定义。其内容需包含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要素(参考《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使用场景
历史上多用于官方文书往来,如民国时期的外交公函协议。现代常见于企业间非即时性合作备忘,或特殊情况下无法当面签约的补充协议,例如跨国贸易中的确认函。
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词典》列为独立词条,但可从《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查证其作为法律术语的使用规范。
“函约”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用书信进行约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函(hán)
约(yuē)
若需进一步了解“函”与“约”的更多用法(如成语“函盖乾坤”),可参考词典或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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