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掠夺人口。《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陈胜 起时, 商 ( 酈商 )聚少年东西略人,得数千。”《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敢拘留者,此 青 徐 二州以略人法从事。”《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三年》:“同保犯强盗,杀6*人,强姦、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2).谓简略地记叙别人的事情。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俞序》:“故予先言《春秋》详己而略人,因其国而容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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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历史词汇,其核心意义指“以暴力或欺骗手段掳掠、贩卖人口”。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略”在此作动词使用,本义为“掠夺”,“人”指被侵害对象,组合后特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秦汉律令,《汉书·刑法志》载“略人者黥为城旦”,表明汉代已将拐卖人口列为重罪,施以面部刺字并服五年苦役的刑罚。
从词义发展轨迹看,“略人”在《唐律疏议》中细化为“略卖”与“略取”两种形态:前者指以贩卖为目的的拐带行为,后者强调强制掳走他人的动作本身。宋代《广韵》特别注明该词的犯罪属性,强调其“非道而取”的本质特征。现代汉语研究中,《辞源》将其纳入古代法制术语范畴,指出该概念与当代刑法“拐卖人口罪”存在法理传承关系。
“略人”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种主要含义:
指通过武力或强制手段抢夺他人作为劳动力或财产。该含义在历史文献中多次出现:
指在文字记载中对他人事迹进行简要叙述:
两种含义的语境差异显著:前者多用于描述战争、律法场景,后者属于文献编纂术语。现代汉语中“略人”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籍时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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