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代以后专以承揽他人税赋输纳从中取利者。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至有经营差委者,百端巧取,先献出剩,然后累其赢餘,印打虚钞,与胥吏及揽户通同分受。” 明 何景明 《赠胡君宗器序》:“听役之者:有仓吏,有塲吏,有吏胥,有兵隶,有车人,有揽户。”
(2). 宋 代 解州 解县 、 安邑 两盐池为朝廷制盐的民户称“揽户”。又称畦户。朝廷每年向每户供给一定数量的粮和钱,而每户则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盐。见《宋史·食货志下三》。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二:“ 解州 盐池……中随两邑之境分之,曰 解池 、 安邑 ,其雇於官而种盐者曰揽户。”
揽户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承揽他人赋税代缴事务的中介人或机构,常见于宋元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中。以下从权威词典及文献角度分述其释义与背景:
赋税中介角色
揽户指代古代专门包揽平民赋税缴纳的中间人。农户为避免纳粮过程中的运输损耗或官吏刁难,委托揽户集中代缴,后者通过赚取差价或手续费牟利。这一释义源自《汉语大词典》第6卷第844页,明确其作为“包揽赋税的人户”之职能。
官方语境下的衍生含义
在部分地方志中,揽户亦被称作“揽头”,兼具“包税商”属性。如《宋史·食货志》载,南宋部分地区官府为简化税收流程,特许揽户统一征收代缴,实则形成半官方性质的税收承包体系。
宋代“两税法”推行后,实物税(如粮、绢)需长途运输至指定仓库,平民常因路途损耗或胥吏勒索而蒙受损失。揽户凭借与官府的关联资源,集中代缴以降低个体成本,但实际常通过“踢斗”“折变”等手段盘剥农户,导致赋税负担加重。此现象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有详细记载。
当代语境中,“揽户”一词已罕用,但在经济史研究中仍具重要性,用以分析古代税收制度的民间参与机制。部分方言(如吴语区)保留“揽生意”的引申用法,泛指承揽业务的中间人,但此意与原义关联较弱。
参考资料来源:
“揽户”是宋代出现的特殊群体,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核心职能
指宋代以后专门承揽他人税赋代缴业务并从中牟利的中间人。他们利用地方税收制度的复杂性,替纳税人(如农户)向官府缴纳赋税,通过虚报税额、克扣差额等手段获利。
历史背景与影响
这种现象与宋代税收征管中的“支移”“折变”等政策有关。由于纳税流程繁琐且存在实物与货币折算差价,普通民众往往委托揽户代办,导致吏治腐败和百姓负担加重。例如明代何景明的记载提到,揽户常与胥吏勾结分赃。
制盐民户身份
在宋代解州(今山西运城)的解县、安邑两处盐池,“揽户”是朝廷雇佣的专业制盐民户,又称“畦户”。朝廷每年向每户提供钱粮,要求其按定额上交食盐,属于官营盐业的生产单位。
管理模式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这类揽户需承担固定生产任务,其存在反映了宋代盐业官营与民间劳役结合的特点。
“揽户”一词需结合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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