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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戶的意思、攬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攬戶的解釋

(1). 宋 代以後專以承攬他人稅賦輸納從中取利者。 宋 俞文豹 《吹劍錄外集》:“至有經營差委者,百端巧取,先獻出剩,然後累其赢餘,印打虛鈔,與胥吏及攬戶通同分受。” 明 何景明 《贈胡君宗器序》:“聽役之者:有倉吏,有塲吏,有吏胥,有兵隸,有車人,有攬戶。”

(2). 宋 代 解州 解縣 、 安邑 兩鹽池為朝廷制鹽的民戶稱“攬戶”。又稱畦戶。朝廷每年向每戶供給一定數量的糧和錢,而每戶則向國家交一定數量的鹽。見《宋史·食貨志下三》。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二:“ 解州 鹽池……中隨兩邑之境分之,曰 解池 、 安邑 ,其雇於官而種鹽者曰攬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攬戶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承攬他人賦稅代繳事務的中介人或機構,常見于宋元明清時期的賦稅制度中。以下從權威詞典及文獻角度分述其釋義與背景:


一、核心釋義

  1. 賦稅中介角色

    攬戶指代古代專門包攬平民賦稅繳納的中間人。農戶為避免納糧過程中的運輸損耗或官吏刁難,委托攬戶集中代繳,後者通過賺取差價或手續費牟利。這一釋義源自《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844頁,明确其作為“包攬賦稅的人戶”之職能。

  2. 官方語境下的衍生含義

    在部分地方志中,攬戶亦被稱作“攬頭”,兼具“包稅商”屬性。如《宋史·食貨志》載,南宋部分地區官府為簡化稅收流程,特許攬戶統一征收代繳,實則形成半官方性質的稅收承包體系。


二、曆史制度背景

宋代“兩稅法”推行後,實物稅(如糧、絹)需長途運輸至指定倉庫,平民常因路途損耗或胥吏勒索而蒙受損失。攬戶憑借與官府的關聯資源,集中代繳以降低個體成本,但實際常通過“踢鬥”“折變”等手段盤剝農戶,導緻賦稅負擔加重。此現象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有詳細記載。


三、相關詞彙辨析


四、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語境中,“攬戶”一詞已罕用,但在經濟史研究中仍具重要性,用以分析古代稅收制度的民間參與機制。部分方言(如吳語區)保留“攬生意”的引申用法,泛指承攬業務的中間人,但此意與原義關聯較弱。


參考資料來源:

  1.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2. 《宋史·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3. 《文獻通考》(中華書局影印本)
  4. 《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
  5. 《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攬戶”是宋代出現的特殊群體,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稅賦中介角色

  1. 核心職能
    指宋代以後專門承攬他人稅賦代繳業務并從中牟利的中間人。他們利用地方稅收制度的複雜性,替納稅人(如農戶)向官府繳納賦稅,通過虛報稅額、克扣差額等手段獲利。

  2. 曆史背景與影響
    這種現象與宋代稅收征管中的“支移”“折變”等政策有關。由于納稅流程繁瑣且存在實物與貨币折算差價,普通民衆往往委托攬戶代辦,導緻吏治腐敗和百姓負擔加重。例如明代何景明的記載提到,攬戶常與胥吏勾結分贓。


二、鹽業生産職責

  1. 制鹽民戶身份
    在宋代解州(今山西運城)的解縣、安邑兩處鹽池,“攬戶”是朝廷雇傭的專業制鹽民戶,又稱“畦戶”。朝廷每年向每戶提供錢糧,要求其按定額上交食鹽,屬于官營鹽業的生産單位。

  2. 管理模式
    據《宋史·食貨志》記載,這類攬戶需承擔固定生産任務,其存在反映了宋代鹽業官營與民間勞役結合的特點。


“攬戶”一詞需結合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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