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人口分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汉 何休 注:“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
(1).每口人应分得之田。《新唐书·食货志一》:“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篤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餘为口分。”参见“ 口分田 ”。
(2).自己分内应得的食品。 宋 范成大 《腊月村田乐府》诗序:“二十五日煮赤豆作糜,暮夜闔家同饗,云能辟瘟气,虽远出未归者亦留贮口分。” 宋 杨万里 《花》诗:“蜂蝶行粮猿鹤饭,一生口分两无争。”《醒世姻缘传》第二五回:“母亲笑道:‘小家子丫头!你见与他些果子吃,嫌他夺了你的口分?’”
"口分"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义的复合词。根据《汉语大词典》和《古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该词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一、土地制度范畴 指古代按人口分配田地的制度,特指唐代均田制中的"口分田"。依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代实行"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的分配制度,其中口分田在受田者身故后需归还官府。这种土地分配方式体现了古代社会"计口授田"的治理思想,与"永业田"形成制度性对应关系。
二、言语行为范畴 在言语交际层面,"口分"可解构为"口"与"分"的语义组合,表示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任务分配或资源调配。《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收录的例证显示,该用法常见于古代契约文书,如"事未决,且作口分"的表述,强调临时性的口头约定。
该词语的构词法遵循汉语"名+动"的复合规律,其中"口"作为行为媒介,"分"表分配动作,整体构成偏正结构。现代汉语中虽已鲜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经济制度、法律文书时仍具重要语义价值。
“口分”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主要与土地分配制度相关,具体解释如下:
口分指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尤其在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中体现。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制度细节,可参考《新唐书》《旧唐书》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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