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人口分田。《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漢 何休 注:“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
(1).每口人應分得之田。《新唐書·食貨志一》:“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參見“ 口分田 ”。
(2).自己分内應得的食品。 宋 範成大 《臘月村田樂府》詩序:“二十五日煮赤豆作糜,暮夜闔家同饗,雲能辟瘟氣,雖遠出未歸者亦留貯口分。” 宋 楊萬裡 《花》詩:“蜂蝶行糧猿鶴飯,一生口分兩無争。”《醒世姻緣傳》第二五回:“母親笑道:‘小家子丫頭!你見與他些果子吃,嫌他奪了你的口分?’”
"口分"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該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一、土地制度範疇 指古代按人口分配田地的制度,特指唐代均田制中的"口分田"。依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唐代實行"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的分配制度,其中口分田在受田者身故後需歸還官府。這種土地分配方式體現了古代社會"計口授田"的治理思想,與"永業田"形成制度性對應關系。
二、言語行為範疇 在言語交際層面,"口分"可解構為"口"與"分"的語義組合,表示通過口頭方式進行任務分配或資源調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收錄的例證顯示,該用法常見于古代契約文書,如"事未決,且作口分"的表述,強調臨時性的口頭約定。
該詞語的構詞法遵循漢語"名+動"的複合規律,其中"口"作為行為媒介,"分"表分配動作,整體構成偏正結構。現代漢語中雖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法律文書時仍具重要語義價值。
“口分”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與土地分配制度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口分指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尤其在古代中國農業社會中體現。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細節,可參考《新唐書》《舊唐書》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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