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验对鱼契。 唐 宋 之制,殿门开闭要核对鱼契。其制,以檀木刻鱼形,分为左右,左留中,右置门使处,鱼契左右相合始开殿门,谓之勘契。 唐 刘邺 《侍漏院吟》:“玉堂帘外独迟迟,明月初沉勘契时。” 宋 王辟之 《渑水燕谈录·官制》:“旧制,郊祀礼成,驾还闕门,有勘契之仪……其制如勘箭之仪, 熙寧 中,詔罢其制。” 宋 王应麟 《玉海·器用·皇祐文德殿鱼契》:“皇城司上新作 文德殿 香檀鱼契,契有左右,左留中,右付本司。各长尺有一寸,博二寸八分,厚六分,刻鱼形,凿枘相合,缕金为文。车驾至门,勘契官执右契奏,阁门使降左契,勘契官跪奏勘毕,奏云:‘外契合。’”参见“ 勘箭 ”。
勘契是古代官署制度术语,指官员在进入宫门或重要官署时,需核验符契(一种特制的凭证)以确认身份和权限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为核验符契的真伪与匹配性,是古代行政与安保制度的重要环节。以下从字义、制度背景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详解:
《说文解字》释为“校也”,本义为核对、审查。引申为查验文书、证据的真伪,如“勘验”“勘合”。
原指刻痕为凭的符节或文书(《说文》:“契,大约也”)。后特指一分为二的凭证信物,双方各持一半,合符即可验证身份(如鱼符、龟符)。
“勘契”即通过比对符契的吻合度完成身份核验,强调官方流程的严谨性。
勘契制度在唐宋时期臻于完善,尤以宋代为典型:
此制旨在防范诈伪、保障禁地安全,属古代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
“凡车驾出入,监门官以契勘验,号‘勘契’。”
记载帝王仪仗出入宫门时,需由监门官持符契核验。
“夜分启城门,须见鱼契相符。”
说明夜间开启城门必以鱼形符契为凭,二者相合方可放行。
参考资料:
“勘契”是唐宋时期的一种门禁制度,主要用于核对殿门开启的凭证。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指通过验对鱼契(一种信物)来确认身份或权限。具体制度为:用檀木雕刻成鱼形,分为左右两半,左半存放于宫中,右半交予门使保管。开殿门时需将左右鱼契相合,验证无误后方可开启。
制度特点
历史演变
唐代刘邺《侍漏院吟》中提及“勘契时”,宋代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记载其制与“勘箭”类似,后于熙宁年间废止。北宋皇祐年间还曾制作文德殿专用的香檀鱼契。
注意词义区别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勘契”引申为“通过调查探求真相”,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是否为引申义或误用。
“勘契”原指唐宋宫廷门禁的鱼契核对制度,具有明确的历史背景和实物凭证特征。需注意与现代引申义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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