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元 的一种包税制度。 宋 初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包商(买扑人)缴保证金于官,取得征税之权。后由承包商自行申报税额,以出价最高者取得包税权。 元 时的包税范围更加扩大。 宋 欧阳修 《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臣窃见 河 东买扑酒户,自兵兴数年,不计远近,并将月纳课利,支往边上折纳米粟。” 宋 张耒 《明道杂志》:“ 仁宗 时,有大豪 焦隐 者,尝诣三司投状,乞买扑 解州 盐池,岁纳浄利。”
"买扑"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专业术语,指官府通过招标方式将特定领域的经营权承包给民间商户的制度。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以竞争方式承包官营酒坊、盐场等事务"的专营权转让形式。
从制度沿革看,买扑制萌芽于五代时期,至宋代形成完整体系。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北宋官府将酒曲、盐铁、矿产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权"募民承买",承买者需缴纳保证金(称"抵当"),通过竞价获得限期经营权。这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模式,官府既可保证税收,又能减少直接管理成本。
具体运作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竞价程序,商户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标书;二是抵押制度,中标者需提供田产或钱物作担保;三是时限约定,承包期通常为三年,期满重新招标。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9载,天圣年间杭州酒务买扑,中标商户需"岁纳净利钱一千五百贯"作为承包费用。
现代学者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指出,买扑制在宋代商品经济中具有双重性:既刺激了民间资本参与官营经济,也因权钱交易导致腐败滋生。该制度对后世明清时期的"商专卖"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可视为古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实践案例。
“买扑”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和文献资料进行解释:
在宋元时期,“买扑”是一种官方推行的包税制度:
运作方式
政府将酒坊、醋场、渡口等领域的征税权,通过竞价方式承包给民间商人。投标者需缴纳保证金,出价最高者获得特许经营权,代替官府征税。
历史发展
制度特点
部分词典将其解释为“疯狂购物”的成语,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现代衍生意。建议优先采用历史制度层面的解释。
“买”指交易,“扑”意为竞争,字面即“竞价买卖”。该制度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与政府财政管理的创新结合。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等宋代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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