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驗對魚契。 唐 宋 之制,殿門開閉要核對魚契。其制,以檀木刻魚形,分為左右,左留中,右置門使處,魚契左右相合始開殿門,謂之勘契。 唐 劉邺 《侍漏院吟》:“玉堂簾外獨遲遲,明月初沉勘契時。” 宋 王辟之 《渑水燕談錄·官制》:“舊制,郊祀禮成,駕還闕門,有勘契之儀……其制如勘箭之儀, 熙寧 中,詔罷其制。” 宋 王應麟 《玉海·器用·皇祐文德殿魚契》:“皇城司上新作 文德殿 香檀魚契,契有左右,左留中,右付本司。各長尺有一寸,博二寸八分,厚六分,刻魚形,鑿枘相合,縷金為文。車駕至門,勘契官執右契奏,閣門使降左契,勘契官跪奏勘畢,奏雲:‘外契合。’”參見“ 勘箭 ”。
勘契是古代官署制度術語,指官員在進入宮門或重要官署時,需核驗符契(一種特制的憑證)以确認身份和權限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核驗符契的真僞與匹配性,是古代行政與安保制度的重要環節。以下從字義、制度背景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詳解:
《說文解字》釋為“校也”,本義為核對、審查。引申為查驗文書、證據的真僞,如“勘驗”“勘合”。
原指刻痕為憑的符節或文書(《說文》:“契,大約也”)。後特指一分為二的憑證信物,雙方各持一半,合符即可驗證身份(如魚符、龜符)。
“勘契”即通過比對符契的吻合度完成身份核驗,強調官方流程的嚴謹性。
勘契制度在唐宋時期臻于完善,尤以宋代為典型:
此制旨在防範詐僞、保障禁地安全,屬古代行政監督的重要手段。
“凡車駕出入,監門官以契勘驗,號‘勘契’。”
記載帝王儀仗出入宮門時,需由監門官持符契核驗。
“夜分啟城門,須見魚契相符。”
說明夜間開啟城門必以魚形符契為憑,二者相合方可放行。
參考資料:
“勘契”是唐宋時期的一種門禁制度,主要用于核對殿門開啟的憑證。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通過驗對魚契(一種信物)來确認身份或權限。具體制度為:用檀木雕刻成魚形,分為左右兩半,左半存放于宮中,右半交予門使保管。開殿門時需将左右魚契相合,驗證無誤後方可開啟。
制度特點
曆史演變
唐代劉邺《侍漏院吟》中提及“勘契時”,宋代王辟之《渑水燕談錄》記載其制與“勘箭”類似,後于熙甯年間廢止。北宋皇祐年間還曾制作文德殿專用的香檀魚契。
注意詞義區别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勘契”引申為“通過調查探求真相”,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是否為引申義或誤用。
“勘契”原指唐宋宮廷門禁的魚契核對制度,具有明确的曆史背景和實物憑證特征。需注意與現代引申義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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