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驗對魚契。 唐 宋 之制,殿門開閉要核對魚契。其制,以檀木刻魚形,分為左右,左留中,右置門使處,魚契左右相合始開殿門,謂之勘契。 唐 劉邺 《侍漏院吟》:“玉堂簾外獨遲遲,明月初沉勘契時。” 宋 王辟之 《渑水燕談錄·官制》:“舊制,郊祀禮成,駕還闕門,有勘契之儀……其制如勘箭之儀, 熙寧 中,詔罷其制。” 宋 王應麟 《玉海·器用·皇祐文德殿魚契》:“皇城司上新作 文德殿 香檀魚契,契有左右,左留中,右付本司。各長尺有一寸,博二寸八分,厚六分,刻魚形,鑿枘相合,縷金為文。車駕至門,勘契官執右契奏,閣門使降左契,勘契官跪奏勘畢,奏雲:‘外契合。’”參見“ 勘箭 ”。
“勘契”是唐宋時期的一種門禁制度,主要用于核對殿門開啟的憑證。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通過驗對魚契(一種信物)來确認身份或權限。具體制度為:用檀木雕刻成魚形,分為左右兩半,左半存放于宮中,右半交予門使保管。開殿門時需将左右魚契相合,驗證無誤後方可開啟。
制度特點
曆史演變
唐代劉邺《侍漏院吟》中提及“勘契時”,宋代王辟之《渑水燕談錄》記載其制與“勘箭”類似,後于熙甯年間廢止。北宋皇祐年間還曾制作文德殿專用的香檀魚契。
注意詞義區别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勘契”引申為“通過調查探求真相”,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是否為引申義或誤用。
“勘契”原指唐宋宮廷門禁的魚契核對制度,具有明确的曆史背景和實物憑證特征。需注意與現代引申義的區分。
《勘契》(kān qì)是一個漢字詞組,由兩個字組成。
拆分部首:勹(包首),契(言字旁)
拆分筆畫:勹(2畫),契(9畫)
《勘契》一詞來源于古代漢語,具有豐富的含義。
繁體字:勘契
古時候漢字寫法:勧訖/勧契
1. 我要勘契這份文件中是否存在任何錯誤。
2. 請仔細勘契這份合同的條款。
1. 勘契人:指負責勘察和審核文件的人。
2. 勘契法:指以勘契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程式。
1. 鑒證(jiàn zhèng)
2. 核對(hé duì)
1. 疏忽(shū hū)
2. 纰漏(pī l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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