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讯议断(狱案)。《宋史·职官志五》:“﹝大理寺﹞ 元丰 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讞之事。” 清 沉德潜 《百一诗》之一:“鞫讞恣挞辱,需索空鸡豚。”
“鞫谳”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专业术语,指案件审理中审讯与定罪的双重程序。《汉语大词典》将“鞫”解释为“审问罪人”,即对案件事实的详细查证;“谳”则指“议罪定案”,即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二字连用形成复合概念,体现古代司法“先鞫后谳”的严谨流程。
从制度层面看,该词常见于宋代文献,如《宋史·刑法志》强调“鞫谳分司”,要求审讯官与定罪官职能分离,防止司法专断。学者徐道邻在《中国法制史论集》中指出,这种制度设计“通过分工制衡保障审判公正”。典型用例可见《折狱龟鉴》记载的“鞫其奸状,谳以重典”,指通过审讯查明犯罪事实后依法严惩。
现代法律史研究常借用该词分析传统司法特征,如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用“鞫谳制度”概括中国古代“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分离”的审判特色。其词源可追溯至《周礼》“司寇掌鞫狱,大司寇掌谳狱”的职官分工,显示该制度的历史延续性。
“鞫谳”是一个古代司法术语,由“鞫”和“谳”两字组成,分别代表不同的法律程序:
鞫(jū)
指审讯、查问案情的过程。《说文解字》释为“穷理罪人”,即彻底追究犯罪事实。例如在宋代司法中,“鞫司”负责审讯犯人、收集证据。
谳(yàn)
指审议定罪、判定刑罚。《汉书·刑法志》提到疑难案件需“谨谳之”,即谨慎议罪。宋代“谳司”则依据律法对审讯结果进行复核和判决。
整体含义
“鞫谳”合称表示古代司法中“审讯”与“定罪”两个关键环节,尤其体现在宋代“鞫谳分司”制度中。该制度将审讯与判决权分立,由不同官员负责,旨在防止冤案、制约司法权力(如《宋史·职官志》记载的“狱司推鞫,法司检断”)。
应用背景
这一概念常见于宋元法制史,例如《洗冤集录》等文献中,反映了古代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现代研究中,“鞫谳分司”常被类比为“审判分离”的早期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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