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决事比是汉代法律术语,指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参照效力的判例或成案汇编,用于补充律令的不足,指导类似案件的判决。其核心含义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决事”指裁断案件,“比”意为比照、参照。“决事比”即司法官吏在律令无明文规定时,参照以往生效判决处理同类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体系。其功能在于:
汉代“决事比”的适用具有严格程序:
作为中国早期判例法形态,“决事比”体现两大法律传统:
参考来源
“决事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指通过典型判例汇编形成的法律依据,主要用于补充律令的不足。以下是详细解释:
决事比又称“比”,是汉代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汇编。当案件无明确法律条文可依时,司法官员可参照类似判例(即“比附”)上报皇帝批准,经汇编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集。
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的代表,决事比影响了后世“例”等法律形式的发展,如唐宋的“敕例”、明清的“条例”。
总结来看,决事比是汉代司法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判例填补法律空白,但其灵活性和庞大规模也带来一定弊端。更多细节可参考搜狗百科、天奇教育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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