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的判例彙編。當時凡判案無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上報皇帝定案。這種判例彙編後再奏請皇帝批準,稱為《決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以後判案的根據。《漢書·刑法志》:“《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顔師古 注:“比,以例相比況也。”《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曰:“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 賈公彥 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雲《決事比》。”《後漢書·陳忠傳》:“ 忠 略依 寵 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
決事比是漢代法律術語,指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具有參照效力的判例或成案彙編,用于補充律令的不足,指導類似案件的判決。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決事”指裁斷案件,“比”意為比照、參照。“決事比”即司法官吏在律令無明文規定時,參照以往生效判決處理同類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體系。其功能在于:
漢代“決事比”的適用具有嚴格程式:
作為中國早期判例法形态,“決事比”體現兩大法律傳統:
參考來源
“決事比”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指通過典型判例彙編形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于補充律令的不足。以下是詳細解釋:
決事比又稱“比”,是漢代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判例彙編。當案件無明确法律條文可依時,司法官員可參照類似判例(即“比附”)上報皇帝批準,經彙編後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集。
作為中國古代成文法與判例法結合的代表,決事比影響了後世“例”等法律形式的發展,如唐宋的“敕例”、明清的“條例”。
總結來看,決事比是漢代司法體系的重要補充,通過判例填補法律空白,但其靈活性和龐大規模也帶來一定弊端。更多細節可參考搜狗百科、天奇教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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