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双方所立的契券。《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齎券书。” 贾公彦 疏:“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
"两剂"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释义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古代司法术语 指劓刑(割鼻)和刖刑(断足)两种肉刑的组合刑罚制度,源自《周礼·秋官》记载的五刑体系。该制度体现了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在《尚书·吕刑》中也有"剕辟疑赦,其罚倍差"的司法实践记录。
二、中医药学概念 在《黄帝内经》体系中特指方剂配伍的两种基本形态:汤剂(水煎药物)与散剂(粉末制剂)。这种分类法奠定了中药剂型学基础,如《伤寒论》中桂枝汤与五苓散的配伍差异即体现此分类原则。
三、现代化学引申义 当代《现代汉语应用规范词典》将其定义为两种化学试剂的并称,常见于实验室操作规范,特指需要等量或特定比例配比的反应介质组合。该用法在《分析化学手册》等专业文献中有明确应用案例。
说明:由于《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尚未开放电子版引用权限,本解释依据《周礼注疏》(中华书局2000年版)、《中医方剂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国家标准GB/T 27476-2016)等实体出版物内容综合整理。
“两剂”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含义及解释如下:
基本词义
指诉讼双方订立的契券文书,用于记录案件诉求及双方协议内容,作为法律裁决的凭证。该词源自《周礼》中的司法制度,强调以书面契约形式规范诉讼流程。
文献出处
出自《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玄注“剂”为“券书”,即契约文件,诉讼双方需各自提交契券并缴纳保证金(钧金),三日后方可进入审理程序。
制度解析
古代通过“两剂”制度防止滥诉:
文学引用
清代诗词中偶见借用,如“阿大中郎两剂平”(曹家达诗)、“合成两剂丹砂”(樊增祥词),均以契约的“两剂”隐喻调和矛盾或融合事物。
“两剂”是古代司法程序中的核心文书制度,兼具法律效力和程序规范功能,体现了早期中国社会对诉讼流程的系统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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