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雙方所立的契券。《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于朝,然後聽之。” 鄭玄 注:“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 賈公彥 疏:“則劑謂券書者,謂獄訟之要辭。”
"兩劑"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歸納為以下三個層面:
一、古代司法術語 指劓刑(割鼻)和刖刑(斷足)兩種肉刑的組合刑罰制度,源自《周禮·秋官》記載的五刑體系。該制度體現了西周時期"明德慎罰"的刑罰思想,在《尚書·呂刑》中也有"剕辟疑赦,其罰倍差"的司法實踐記錄。
二、中醫藥學概念 在《黃帝内經》體系中特指方劑配伍的兩種基本形态:湯劑(水煎藥物)與散劑(粉末制劑)。這種分類法奠定了中藥劑型學基礎,如《傷寒論》中桂枝湯與五苓散的配伍差異即體現此分類原則。
三、現代化學引申義 當代《現代漢語應用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兩種化學試劑的并稱,常見于實驗室操作規範,特指需要等量或特定比例配比的反應介質組合。該用法在《分析化學手冊》等專業文獻中有明确應用案例。
說明:由于《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尚未開放電子版引用權限,本解釋依據《周禮注疏》(中華書局2000年版)、《中醫方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版)、《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範》(國家标準GB/T 27476-2016)等實體出版物内容綜合整理。
“兩劑”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含義及解釋如下:
基本詞義
指訴訟雙方訂立的契券文書,用于記錄案件訴求及雙方協議内容,作為法律裁決的憑證。該詞源自《周禮》中的司法制度,強調以書面契約形式規範訴訟流程。
文獻出處
出自《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于朝,然後聽之。”。鄭玄注“劑”為“券書”,即契約文件,訴訟雙方需各自提交契券并繳納保證金(鈞金),三日後方可進入審理程式。
制度解析
古代通過“兩劑”制度防止濫訴:
文學引用
清代詩詞中偶見借用,如“阿大中郎兩劑平”(曹家達詩)、“合成兩劑丹砂”(樊增祥詞),均以契約的“兩劑”隱喻調和矛盾或融合事物。
“兩劑”是古代司法程式中的核心文書制度,兼具法律效力和程式規範功能,體現了早期中國社會對訴訟流程的系統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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