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继续担任职务。 北周 庾信 《代人乞致仕表》:“臣仲春之末,旧患渐加,双足颇蹇,四支不利……安可率此留务,溷兹恒典。”
(2).指留守、留台等所掌的政务。《宋史·吕端传》:“王地处亲贤,当表率扈从。今主留务,非所宜也。” 清 钱谦益 《大司马吉安茂明李公参赞机务序》:“ 李公 之品地在玉鉉大斗之间,当宁深知之,固将参预密勿,在帝左右,留务之简,特以为传遽云耳。”
"留务"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厚重感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指向"滞留未完成的职务或事务"。该词最早见于《旧唐书·职官志》,指官员因特殊原因暂时留守原职处理未竟事宜的状态,后演变为泛指各类待处理事务的统称。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积压未办理的事务"(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第7版)。
在语义构成上,"留"表示存留、滞留,承载时间维度的延续性;"务"指具体事务,强调事务本身的客观存在。二者结合形成主谓结构,生动勾勒出事务因故未能及时处理的动态过程。该词常见于公文文书和政务档案,如清代《吏部则例》中"官员丁忧,需留务三月"的记载,即指官员遇丧需暂时留任完成交接的特殊政务处理机制。
从语用学角度分析,"留务"属于中性词汇,多用于正式场合描述事务状态,不带有主观评价色彩。其近义词包括"积务""滞务",但相较之下"留务"更侧重客观陈述事务滞留的暂时性特征。在当代语言应用中,该词多保留于历史文献研究和特定行政文书中,日常口语使用频率较低(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修订本)。
“留务”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指在特定情况下(如离职、调任等)暂时保留原有职位或继续履行职责。这一用法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北周庾信的《代人乞致仕表》中提到“安可率此留务,溷兹恒典”,表达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委婉表述。
指古代官员在君主外出时,代理处理留守机构(如留台)的政务。例如《宋史·吕端传》记载,宋真宗即位初期,吕端因辅佐有功被委以“留务”,协助处理国家事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宋史》《庾信集》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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