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称上司的衙役。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卑职荷老大人宪票,諭领粮僉银两,随具票付宪役回报矣。”
“宪役”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构词法解析。从词源来看,“宪”在《说文解字》中指“敏也”,后引申为法令、法度,《周礼·秋官》中“宪”表公布法令;“役”则指劳役、兵役,如《孟子》载“力役之征”。两字组合后,“宪役”可理解为由官方颁布的特定劳役制度,多见于明清地方志文献。
例如《明史·食货志》记载:“宪役之设,以均民力”,指通过法令规范徭役分配,避免民众负担不均。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亦提到“宪役章程”需公示于民,体现其作为法定劳役制度的强制性。该词现已罕用,研究时需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第7卷第891页的词条释义及《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相关条目。
“宪役”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解释,需结合具体来源和权威性进行辨析:
基本含义:指官员依照宪法或法律履行职责,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强调责任与义务。
构成解析:
基本含义:旧时指上级官府派遣的衙役或差役。
文献例证: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提到“宪役”为执行上司命令的衙役,如“具票付宪役回报”。
字义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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