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杖。《三国志·魏志·贾逵传》“ 充 , 咸熙 中为中护军”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李孚传》:“及到 梁淇 ,使从者斫问事杖三十枚,繫著马边。”《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九年》:“ 孚 斫问事杖,繫著马边。” 胡三省 注:“问事杖,问事所执杖也。”
问事杖(wèn shì zhàng)是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用于审讯或执行刑罚的木质刑具。该词由"问事"(审讯案件)和"杖"(棍棒)组合而成,特指官府审案时使用的标准刑杖。
据《中国历史文物图典》记载,问事杖自汉代开始规范化,唐代形成明确制度。《唐律疏议》规定杖体长三尺五寸(约110厘米),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选用质地坚实的荆木制作,这种标准化的刑具被各级官府统一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问事杖具有双重功能:一为刑讯工具,用于审讯时迫使嫌疑人招供;二为执行杖刑的法定器械。宋代《刑统》明确记载,每名囚犯受杖次数需当堂宣告,行刑过程须有监刑官在场确认。
该刑具在古代法制文献中常与"讯杖"混称,但严格来说,问事杖专指审讯环节使用的刑具。明代《大明会典》特别强调,问事杖需经官府火印标记,严禁私造,违者以僭制论处。
“问事杖”的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权威资料综合分析,存在以下两种解释方向:
根据、、等权威来源,“问事杖”主要指古代刑具,具有以下特点:
个别辞典(如)将其解释为比喻解决难题的智慧或方法,但这种用法在古籍中未见明确例证,可能为现代引申义。
可通过(汉典)、(组词词典)等来源进一步考证古代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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