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事失当;过失。《后汉书·百官志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刻之。”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婆罗痆斯国》:“於是忍勤苦,忘艰辛,五年将周,一旦违失,既蒙笞辱,又无所得。” 李详 《<历代诗话续编>序》:“合二《诗话》观之, 仲祜 之正风轨,惩违失,六义之盛,其殆鍼盲起废。”
“违失”是由“违”与“失”组合而成的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行为或决策偏离既定规范、职责或准则。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释义,“违”指违背、违反,“失”指过失、失误,合指因疏忽或故意导致的过错行为。在《汉语大词典》中,该词被定义为“违反法度或规则,造成过失”,多用于法律、行政等正式语境,例如“官员需对职务违失承担相应责任”。
从词性结构分析,“违失”属于动词与名词的双重属性,既可描述违反规则的过程(如“违失职守”),也可指代具体的过错结果(如“重大违失”)。汉典网指出其近义词包括“过失”“渎职”,反义词则为“恪守”“遵行”。国学大师网的古籍语料库显示,该词在《宋史·职官志》等典籍中已有使用记录,印证了其作为正式书面用语的历史传承性。
“违失”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核心定义
指失去、丧失本应拥有的东西或状态(如权益、机会等),如“失去信任”或“丧失权力”。
另一层含义为处事失当或过失,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后汉书》中“有违失举刻之”。
词源与结构
古代语境中的“过失”
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场景,如《大唐西域记》提及“五年将周,一旦违失”,指因失误导致功亏一篑。
唐代侍御史的职责包括“察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则劾奏”,可见其作为“过失”的行政术语属性。
现代延伸用法
可泛指错误或失当行为,如“总统除非有重大违失(如内乱外患),否则不可要求下台”。
“违失”兼具“丧失”和“过失”双重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古代多用于法律或行政场景,现代则扩展至一般错误或失当行为。如需更多例句或历史用例,可参考《后汉书》或唐代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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