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事失當;過失。《後漢書·百官志三》:“侍禦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違失舉刻之。”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婆羅痆斯國》:“於是忍勤苦,忘艱辛,五年将周,一旦違失,既蒙笞辱,又無所得。” 李詳 《<曆代詩話續編>序》:“合二《詩話》觀之, 仲祜 之正風軌,懲違失,六義之盛,其殆鍼盲起廢。”
“違失”是由“違”與“失”組合而成的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行為或決策偏離既定規範、職責或準則。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釋義,“違”指違背、違反,“失”指過失、失誤,合指因疏忽或故意導緻的過錯行為。在《漢語大詞典》中,該詞被定義為“違反法度或規則,造成過失”,多用于法律、行政等正式語境,例如“官員需對職務違失承擔相應責任”。
從詞性結構分析,“違失”屬于動詞與名詞的雙重屬性,既可描述違反規則的過程(如“違失職守”),也可指代具體的過錯結果(如“重大違失”)。漢典網指出其近義詞包括“過失”“渎職”,反義詞則為“恪守”“遵行”。國學大師網的古籍語料庫顯示,該詞在《宋史·職官志》等典籍中已有使用記錄,印證了其作為正式書面用語的曆史傳承性。
“違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核心定義
指失去、喪失本應擁有的東西或狀态(如權益、機會等),如“失去信任”或“喪失權力”。
另一層含義為處事失當或過失,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後漢書》中“有違失舉刻之”。
詞源與結構
古代語境中的“過失”
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場景,如《大唐西域記》提及“五年将周,一旦違失”,指因失誤導緻功虧一篑。
唐代侍禦史的職責包括“察舉非法,受公卿奏事,有違失則劾奏”,可見其作為“過失”的行政術語屬性。
現代延伸用法
可泛指錯誤或失當行為,如“總統除非有重大違失(如内亂外患),否則不可要求下台”。
“違失”兼具“喪失”和“過失”雙重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古代多用于法律或行政場景,現代則擴展至一般錯誤或失當行為。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後漢書》或唐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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