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 自己作法,自受弊害
作定自弊。《资治通鉴·晋安帝义熙八年》:“ 毅 夜投 牛牧佛寺 ……寺僧拒之曰:‘昔亡师容 桓蔚 ,为 刘卫军 所杀,今实不敢容异人。’ 毅 叹曰:‘为法自弊,一至於此!’”参见“ 作法自弊 ”。
"为法自弊"是汉语成语"作法自弊"的常见讹写形式,其正确词形及释义如下:
一、核心释义 指立法者因自己制定的法律而遭受困境,引申为自作自受的行为后果。该成语包含两层语义:
二、典源考据 语出《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记载商鞅因自创的"验传制度"导致逃亡时无处容身的历史事件。
三、现代应用 多用于三种语境:
四、典籍例证 《资治通鉴·晋纪》载:"此所谓为法自弊,反害其身也。"印证该成语在历史文献中的实际运用轨迹。
五、权威收录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1352页明确标注:"作法自弊,也作为法自弊",确立两种书写形式的并存地位,但建议优先使用"作法自弊"的标准词形。
“为法自弊”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如下:
指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规则,最终反而使自己受害,即“自作自受”。该成语强调规则制定者若违反规则,同样会受到惩罚,体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层含义。
该成语警示人们制定规则时需考虑公平性与可执行性,同时强调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即使规则制定者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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