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 自己作法,自受弊害
作定自弊。《资治通鉴·晋安帝义熙八年》:“ 毅 夜投 牛牧佛寺 ……寺僧拒之曰:‘昔亡师容 桓蔚 ,为 刘卫军 所杀,今实不敢容异人。’ 毅 叹曰:‘为法自弊,一至於此!’”参见“ 作法自弊 ”。
“为法自弊”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如下:
指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规则,最终反而使自己受害,即“自作自受”。该成语强调规则制定者若违反规则,同样会受到惩罚,体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层含义。
该成语警示人们制定规则时需考虑公平性与可执行性,同时强调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即使规则制定者亦不例外。
《为法自弊》是一个成语,意为用法律条文来限制、阻碍自己。它形容人们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法律,为维护法律而自我约束。
《为法自弊》这个成语包含三个汉字:为、法、弊。
《为法自弊》这个成语最早出现在《周易·系辞上》:“唯道通过,始能为益。”后来被称为《论语》中的“为法自弊”。在繁体中的书写形式为「為法自弊」。
在古时候,汉字的写法与现代有所不同。例如,《为法自弊》中的汉字在古代写作:
《为法自弊》常常用于以下例句中:
与《为法自弊》相关的组词有:
与《为法自弊》意思相近的成语有:
与《为法自弊》意思相反的成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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