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 自己作法,自受弊害
作定自弊。《資治通鑒·晉安帝義熙八年》:“ 毅 夜投 牛牧佛寺 ……寺僧拒之曰:‘昔亡師容 桓蔚 ,為 劉衛軍 所殺,今實不敢容異人。’ 毅 歎曰:‘為法自弊,一至於此!’”參見“ 作法自弊 ”。
“為法自弊”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如下:
指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規則,最終反而使自己受害,即“自作自受”。該成語強調規則制定者若違反規則,同樣會受到懲罰,體現“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層含義。
該成語警示人們制定規則時需考慮公平性與可執行性,同時強調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即使規則制定者亦不例外。
《為法自弊》是一個成語,意為用法律條文來限制、阻礙自己。它形容人們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自覺遵守法律,為維護法律而自我約束。
《為法自弊》這個成語包含三個漢字:為、法、弊。
《為法自弊》這個成語最早出現在《周易·系辭上》:“唯道通過,始能為益。”後來被稱為《論語》中的“為法自弊”。在繁體中的書寫形式為「為法自弊」。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例如,《為法自弊》中的漢字在古代寫作:
《為法自弊》常常用于以下例句中:
與《為法自弊》相關的組詞有:
與《為法自弊》意思相近的成語有:
與《為法自弊》意思相反的成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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