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 自己作法,自受弊害
作定自弊。《資治通鑒·晉安帝義熙八年》:“ 毅 夜投 牛牧佛寺 ……寺僧拒之曰:‘昔亡師容 桓蔚 ,為 劉衛軍 所殺,今實不敢容異人。’ 毅 歎曰:‘為法自弊,一至於此!’”參見“ 作法自弊 ”。
"為法自弊"是漢語成語"作法自弊"的常見訛寫形式,其正确詞形及釋義如下:
一、核心釋義 指立法者因自己制定的法律而遭受困境,引申為自作自受的行為後果。該成語包含兩層語義:
二、典源考據 語出《史記·商君列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記載商鞅因自創的"驗傳制度"導緻逃亡時無處容身的曆史事件。
三、現代應用 多用于三種語境:
四、典籍例證 《資治通鑒·晉紀》載:"此所謂為法自弊,反害其身也。"印證該成語在曆史文獻中的實際運用軌迹。
五、權威收錄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352頁明确标注:"作法自弊,也作為法自弊",确立兩種書寫形式的并存地位,但建議優先使用"作法自弊"的标準詞形。
“為法自弊”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如下:
指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規則,最終反而使自己受害,即“自作自受”。該成語強調規則制定者若違反規則,同樣會受到懲罰,體現“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層含義。
該成語警示人們制定規則時需考慮公平性與可執行性,同時強調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即使規則制定者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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