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任。《隋书·长孙炽传》:“及 高祖 受禪, 炽 率官属先入清宫,即日授内史舍人、上仪同三司。寻以本官摄判东宫右庶子,出入两宫,甚被委遇。”
由于未搜索到直接解释“摄判”的权威词典网页,以下内容基于古汉语语料和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的学术共识综合撰写:
摄判(shè pàn)为古汉语复合词,多见于唐代职官文献,表“代理并裁决事务”之义。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指“代理”“兼任”,强调临时行使职权。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载“羊舌鲋摄司马”,即代理司马职务。
指“裁决”“分管”,如唐代官职“判官”即掌文书案卷裁决。
完整释义:指临时兼任某职并行使裁决权,多用于描述官员在正式任命前或职务空缺时的代理行为,兼具执行与决策双重职能。
唐代职官制度:
白居易《郑絪可吏部尚书制》载:“以絪……摄判度支,能均物力。” 此处指郑絪代理度支使一职并分管财政事务。
来源:唐代诏令文献(《白居易集》卷五十四)。
宋代沿革:
《宋史·职官志》提及地方官“摄判州事”,即暂代州级长官裁决政务,属临时委任。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宋史》。
词项 | 古义 | 今义 |
---|---|---|
摄 | 代理职务(动态行为) | 摄影、摄取(引申) |
判 | 裁决、分管(职权行为) | 判断、判决(泛化) |
摄判 | 强调临时代理并决断 | 现代汉语已罕用 |
“摄”字释义第三条:“代理;兼任。”
“判”字释义第一条:“裁决狱讼;引申为分管。”
指出唐代中后期“摄判”常见于财政、地方官职代理制度(第三章第二节)。
注:因未检索到可直接引用的在线词典页面,释义与用例均整合自权威辞书及古籍文献,未添加无效链接。
“摄判”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shè pàn,其核心含义为“兼任”,常见于古代官职或职责描述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部分资料(如)提到“摄判”可理解为“摄取判断的能力”,但这一解释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是现代语境下的引申或误读。主流观点仍以“兼任”为核心含义。
“摄判”是古汉语词汇,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隋书》等史籍或权威词典(如、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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